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规制民间借贷乱象 有效拓宽中小微民营企业融资渠道
◎记者 陈芳
民营经济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最高人民法院10月10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从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加大对民营经济政策支持力度、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等六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持续提升司法能力,积极推动涉产权保护案件再审纠错工作走深走实,积极推进企业合规建设,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高质量的司法服务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胡仕浩当日在最高法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以法治方式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和治理
《意见》着眼于运用法治方式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和治理,提出了5项司法保障措施。
《意见》明确,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以及执法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进一步规范涉产权强制性措施,避免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在持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方面,《意见》要求,加大对民营中小微企业原始创新保护力度。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行为保全等制度。
《意见》还提出,构建民营企业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完善监管执法体系,以及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林文学表示,为了有效拓宽中小微民营企业融资渠道,要依法规制民间借贷“砍头息”“高息转本”等乱象,降低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
林文学称,要规范股东行为,依法追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关联交易“掏空”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企业资金、违规担保向企业转嫁风险等滥用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责任,以法治手段破解“代理成本”问题,提高“内部人控制”的违法犯罪成本,维护股东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分离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加强对民营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
《意见》在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方面提出了5条更为细化的司法政策。
《意见》明确,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完善涉企案件申诉、再审等机制,健全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机制。
林文学介绍,《意见》特别强调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格权的保护,充分发挥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功能,及时制止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对于故意误导公众、刻意吸引眼球的极端言论行为,利用互联网、自媒体、出版物等传播渠道,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进行诋毁、贬损和丑化等侵权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
维护统一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环境
持续优化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有利于充分激发民营经济生机活力。
《意见》要求,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准入障碍。
《意见》提出,全面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制度。坚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强化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近10年来,我国民营企业数量增长了3.7倍,在企业中占比增至92.4%。据介绍,针对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的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治理结构中经营权与所有权高度同一等特点,最高人民法院将积极研究专门程序,使其能够更加快速、高效、低成本地实现债务清理,化解经营困境。同时,还将探索在破产程序中一体解决企业家为企业债务提供担保问题,以帮助其有效化解债务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