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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2023-10-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特别提示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柏新材”、“发行人”或“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23]100号)(以下简称“《业务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8]279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深证上[2023]110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号)、《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中证协发[2023]19号)(以下简称“《首发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等文件,以及深交所有关股票发行上市规则和最新操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保荐人”、“主承销商”或“保荐人(主承销商)”。

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请网下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本次发行方式、发行流程、回拨机制、网上网下申购及缴款、中止发行及弃购股份处理等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1、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如有)、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如有)、初步询价及网上网下发行由保荐人(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实施。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https://eipo.szse.cn)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请网上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及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网上发行实施细则》。

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本次发行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东兴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投资”)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战略配售相关情况详见“二、战略配售”。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的股票总量、认购数量、占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以及持有期限等信息。

2、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通过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3、网下发行对象:本次网下发行对象为经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

4、初步询价: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时间为2023年10月17日(T-3日)的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提交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在网下询价开始前一工作日(2023年10月16日,T-4日)上午8:30至初步询价日(2023年10月17日,T-3日)当日上午9:30前,网下投资者应当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https://eipo.szse.cn)提交定价依据,并填写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未在询价开始前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的网下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询价。网下投资者提交定价依据前,应当履行内部审批流程。网下投资者应按照内部研究报告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进行报价,原则上不得超出研究报告建议价格区间。

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分别填报一个价格,每个报价应当包含配售对象信息、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同一网下投资者的不同报价不得超过三个,且最高报价不得高于最低报价的120%。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同一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全部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的,应当重新履行定价决策程序,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说明改价理由、改价幅度的逻辑计算依据、之前报价是否存在定价依据不充分及(或)定价决策程序不完备等情况,并将改价依据及(或)重新履行定价决策程序等资料存档备查。

网下投资者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初步询价阶段网下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100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0万股,即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10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700万股。

本次网下发行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股数上限为700万股,占扣除初始战略配售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45.63%。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加强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审慎合理确定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参与初步询价时,请特别留意申报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对应的拟申购金额是否超过其提供给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报的《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9月30日)总资产金额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原则上以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3年10月10日,T-8日)的产品总资产计算孰低值。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资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所有投资者均须按照要求在2023年10月16日(T-4日)中午12:00前通过东兴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https://emp.dxzq.net/)完成《申购电子承诺函》《网下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等信息录入及相关核查材料上传工作。提请投资者注意,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符合资质要求的承诺和证明材料。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特别注意一:网下投资者须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合理确定申购规模,向保荐人(主承销商)如实提交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确保其在《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EXCEL电子版中填写的总资产数据与其提交的资产规模证明材料中的金额保持一致,且配售对象的申购金额不得超过上述资产证明材料或《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中填写的《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9月30日)总资产金额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原则上以询价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3年10月10日,T-8日)的产品总资产计算孰低值。

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承诺其在东兴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上传的资产规模证明材料及填写的《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中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与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的数据一致;若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网下投资者自行承担。

特别注意二: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深交所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上新增了定价依据核查功能。要求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在网下询价开始前一工作日(2023年10月16日,T-4日)上午8:30至初步询价日(2023年10月17日,T-3日)当天上午9:30前,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定价依据并填报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未在询价开始前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的网下投资者,不得参与询价。网下投资者提交定价依据前,应当履行内部审批流程。

网下投资者应按照内部研究报告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进行报价,原则上不得超出研究报告建议价格区间。

特别注意三: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便于核查创业板网下投资者资产规模,要求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初步询价期间,网下投资者须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内如实填写该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即2023年9月30日)的总资产金额;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原则上以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3年10月10日,T-8日)的产品总资产金额为准。投资者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的总资产金额应当与其向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中的金额保持一致。

投资者需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合理确定申购规模,申购金额不得超过向保荐人(主承销商)及交易所提交的总资产以及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如申购规模超过总资产的孰低值,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拒绝或剔除相关配售对象报价,并报送中国证券业协会。

5、网下剔除比例规定: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询价结果,对所有符合条件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上按申购时间由后到先、同一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同一申购时间上按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从后到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的拟申购总量为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当拟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部分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网下及网上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审慎合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拟申购数量。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家数不少于10家。

有效报价是指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不低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且未作为最高报价部分被剔除,同时符合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可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及其有效拟申购数量信息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保荐人(主承销商)已聘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和承销全程进行即时见证,并将对网下投资者资质、询价、定价、配售、资金划拨、信息披露等有关情况的合规有效性发表明确意见。

保荐人(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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