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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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3-10-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615 证券简称:明阳智能 公告编号:2023-086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16号)核准,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13,916,713股,每股发行价格14.02元(以下简称“2020年非公开发行”)。截至2020年10月26日止,公司实收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580,311.23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106.50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77,204.73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验字(2020)第110ZC00394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公司已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监管协议。

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使用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和2020年非公开发行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其中,使用混合塔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10,0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该暂时补流金额已于2023年10月12日归还至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战略规划和经营需要,公司分别于2023年7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2023年9月26日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将原计划投入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中混合塔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人民币37,125.22万元,变更用于投资建设信阳潢明新能源有限公司明阳潢川100MW风电项目。本次涉及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金额占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为6.43%。

就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公司新开设的账户如下:

注:混合塔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剩余募集资金及相应利息(计算至结转账户余额当日)将全数转入本次新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

三、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信阳潢明新能源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四、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信阳潢明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的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4050178050200002585,截止2023年10月17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信阳潢明新能源有限公司明阳潢川100MW风电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0万元。本专户募集资金均来源于甲方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支行开立的账号为44050178050200001850的募集资金监管专户。甲方承诺该等募集资金划转行为及募集资金用途变更行为合法合规。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秦镭、先卫国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介绍信中明确授权工作人员查询专户事项)。

6、乙方按月(每月2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保代授权书或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6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