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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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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10-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02版)

除上述修订外,其他条款保持不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制度》。本次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057 证券简称:中钢天源 公告编号:2023-041

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及情况说明: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4年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23]4号文)的相关规定,为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综合考虑业务发展需要和审计需求等实际情况,经充分沟通协商,公司拟改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公司已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事前沟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知悉本次变更事项并确认无异议。

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拟聘任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是一家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丰富经验和能力,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恪尽职守地提供高质量审计服务。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1)机构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成立日期: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始创于1987年,是全国首批取得国家批准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及金融业务审计资格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之一。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发布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备案名单,本所具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债券审计机构的资格。2013年11月,按照国家财政部等有关要求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

(3)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4)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69号2-9层。

(5)首席合伙人:石文先

(6)2022年末合伙人数量203人、注册会计师数量1,265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720人。

(7)2022年经审计总收入213,165.06万元、审计业务收入181,343.80万元、证券业务收入57,267.54万元。

(8)2022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95家,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农、林、牧、渔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采矿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审计收费24,541.58万元,中钢天源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8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每年均按业务收入规模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并补充计提职业风险金,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9亿元,目前尚未使用,可以承担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3.诚信记录

(1)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最近3年未受到刑事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最近3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1次、最近3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20次。

(2)39名从业执业人员最近3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2人次,行政管理措施42人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0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王文政,2002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3年起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5年起开始在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最近3年签署2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邹俭,2013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5年起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5年起开始在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最近3年签署2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拟任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刘蓉晖,2003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6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并于2015年开始在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最近3年复核2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诚信记录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王文政、拟签字注册会计师邹俭、拟任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刘蓉晖,最近3年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

3.独立性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及拟签字项目合伙人王文政、拟签字注册会计师邹俭、拟任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刘蓉晖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审计服务收费按照业务的责任轻重、繁简程度、工作要求、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时及实际参加业务的各级别工作人员投入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

公司拟就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项目和内部控制审计项目向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支付126.00万元,较上年度审计费用下降10%,其中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112.50万元,年度内控审计费用 13.5万元。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于2019-2022年选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出具合并会计报表审计及报告、公司及子公司法定报表审计及报告、其他与年度审计相关的鉴证报告或专项报告、公司上级单位要求出具的相关审核报告,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2022 年度的审计意见为无保留意见。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原因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4年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23]4号文)的相关规定,为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综合考虑业务发展需要和审计需求等实际情况,经充分沟通协商,公司拟改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三)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相关事项与原聘任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友好协商,公司允许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已按相关规定做好沟通工作。

三、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审计委员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了解,查阅了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资格证照、相关信息,认可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认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具备审计的专业能力和资质,能够满足公司年度审计要求,同意将《关于变更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事先审核了公司《关于变更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对上述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审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质量,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聘任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关于变更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

3、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质量,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聘任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4、董事会审议程序

2023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审议《关于变更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时,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5、生效日期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理层签署相关协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中审众环事务所报备材料。

特此公告。

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057 证券简称:中钢天源 公告编号:2023-042

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钢天源”)于2023年10月2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成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考核条件已经达成。具体情况如下:

一、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2021年9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中钢天源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审核意见,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激励计划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2021年10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中钢天源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审核意见,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激励计划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2022年2月23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国务院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公司取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2]50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四)2022年2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中钢天源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审核意见,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激励计划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发布《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五)2022年2月25日,公司通过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报告书》,独立董事杨阳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2年3月14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六)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中钢天源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二次修订稿)》,同时公司将包括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等信息的名单在公司内部网站向公司全体员工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2年2月25日至3月6日,公示期不少于10天。截至2022年3月6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七)2022年3月9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中钢天源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9月24日)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八)2022年3月14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中钢天源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并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九)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中钢天源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中钢天源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调整程序合法、合规,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授予条件已成就,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就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等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十)2022年4月25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

(十一)2023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成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公司业绩考核条件及完成情况

(一)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要求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和《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二次修订稿),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如下:

注:1、上表财务指标均以公司当年度经审计并公告的财务报告为准;

2、在股权激励有效期内,解锁条件均以2020年末数据为基准,为确保数据口径一致,一贯、可比,2021年1月1日以后实施的资产重组、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员工持股、混合所有制改革引进战略投资者等产生影响净资产的行为,对应新增加的净资产和对应的净利润在业绩考核时不计入当年以及未来年度净资产和净利润增加额的计算。

3、材料及相关产业营业利润的计算依据为:

3.1中钢天源控股子公司--中钢集团郑州金属制品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品院”)当年度检测业务营业利润计算依据为:制品院当年度经审计后的检测业务毛利占制品院总毛利的比重与制品院经审计后的营业利润乘积;

3.2材料及相关产业营业利润计算依据为:中钢天源当年度经审计后的营业利润减当年度检测业务营业利润。

(二)公司2022年业绩完成情况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3]001391号),公司2022年业绩完成情况如下:2022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20.32%,不低于13%;2022年度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8,792.06万元,较2020年度的17,294.36万元的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为49.77%,不低于18%;2022年材料及相关产业营业利润金额为25,888.53万元,不低于9726万元。

上述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与公司2022年度报告中存在差异原因为:上述计算业绩考核目标相关指标时剔除了非公开发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影响净资产因素影响后的净资产以及对应的净利润进行的计算。

根据同行业企业公司年度报告财务数据统计和分析,2022年同行业企业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均值为11.01%,净利润复合增长率均值为37.56%。公司2022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及净利润复合增长率完成值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综上,公司首期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公司业绩考核条件及完成情况如下:

公司董事会认为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考核条件已经达成。公司后续将审议其他解锁条件达成情况,并根据解锁条件的达成情况按照解锁安排办理解锁事宜。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考核条件已经达成,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同意将《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成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2022年业绩情况,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考核条件已经达成。议案内容和履行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考核条件已达成,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发表法律意见认为:公司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考核条件已达成,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及《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仍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审议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其他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情况,并根据解除限售条件的达成情况,安排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君致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成的法律意见书》;

5.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3]001391号)。

特此公告。

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057 证券简称:中钢天源 公告编号:2023-043

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经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1月13日(星期一)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3日(星期五)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3日(星期五)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3年11月8日(星期三)。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霍里山大道南段9号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上述提案已分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其中独立董事已就议案3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详细内容请见2023年10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议案1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上述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持股凭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3)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及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4)异地股东凭以上有关证件的信函、传真件进行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

5)登记时间:2023年11月9日上午9:00一11:30,下午13:30一15:30。

6)登记地点:马鞍山市雨山区霍里山大道南段9号公司五楼董事会办公室。

2.联系方式

会务联系人姓名:李克利 陈健

电话号码:0555-5200209

传真号码:0555-5200222

3.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的交通、食宿等费用敬请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五、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057”,投票简称为“天源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3年11月13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13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加盖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股东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持股数:____________________股

受托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表决意见:

证券代码:002057 证券简称:中钢天源 公告编号:2023-044

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资产重组相关方承诺事项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承诺事项基本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7年5月17日出具了《关于核准中钢集团安徽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中钢集团郑州金属制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742号),核准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该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标的资产交付、过户情况已于2017年6月21日实质完成。具体详见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公告》(公告编号:2017-025)。

本次交易前,中钢集团郑州金属制品研究院有限公司所拥有的位于郑州市高新区怡红路以东、化工路以北、碧桃路以西的使用权面积为69924.32平方米的土地(以下简称“B区土地”)尚未取得产权证书,2017年7月10日,中钢集团郑州金属制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中钢天源”)就中钢集团郑州金属制品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钢制品院”)相关土地权证办理作出承诺,具体如下:

1、本公司承诺将积极推进郑州市有关部门尽快办理B区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2、如在办理上述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产生罚款等处罚的,本公司将承担全部罚款,避免给中钢制品院造成损失;

3、本公司承诺将承担上述土地使用权后续权属完善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土地出让金等全部费用;

4、本公司承诺将尽快协调有关部门办妥上述土地的产权证书;

5、本公司承诺,若未能办妥上述土地的产权证书,因上述权属瑕疵给中钢制品院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本身及正常运营的损失等,本公司将在接到中钢天源通知后30日内无条件全额补偿中钢制品院或中钢天源的损失款项;

6、本承诺自中钢制品院100%股权过户到中钢天源名下之日起生效。

二、承诺事项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子公司中钢集团郑州金属制品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由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具体内容如下:

1、不动产证号:豫(2023)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417618号

2、权利人:中钢集团郑州金属制品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3、共有情况:单独所有

4、坐落:化工北路、碧桃路西

5、权利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6、权利性质:出让

7、面积:宗地面积69926.35平方米

8、使用期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04年11月19日起至2054年11月18日止

综上所述,公司资产重组相关土地权证办理事项承诺已履行完毕。

三、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证号:豫(2023)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417618号)

特此公告。

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