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2023-11-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5020 证券简称:永和股份 公告编号:2023-117

债券代码:111007 债券简称:永和转债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内蒙古永和氟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永和”)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内蒙永和提供合计不超过人民币55,0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实际为内蒙永和提供的担保余额为370.00万元(含本次担保)。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公司及子公司均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近日,为满足公司项目建设及日常经营需要,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内蒙永和申请的授信额度提供合计不超过55,0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如下:

(二)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022年5月5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共同或单独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最高不超过153,000.00万元的融资担保额度,其中为全资子公司内蒙永和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60,000.00万元,有效期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2023年度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7)。

公司于2023年8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剂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在控股子公司之间调剂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将内蒙永和未使用担保额度中的5,000万元调剂至邵武永和金塘新材料有限公司,公司为内蒙永和提供的担保额度由60,000万元调整至55,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调剂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在控股子公司之间调剂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3)。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内蒙古永和氟化工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1年8月30日

法定代表人:徐水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29581759743W

注册资本:100,00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乌兰花镇黑沙图工业园区

经营范围: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仪器仪表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制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消毒剂生产(不含危险化学品);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仓储;道路货物运输(含危险货物);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有毒化学品进出口

与公司的关系:公司直接持股100%,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内蒙永和资产总额193,819.03万元,负债总额109,730.62万元,净资产84,088.41万元,资产负债率为56.61%;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207,010.20万元,净利润13,763.69万元。

截至2023年9月30日(未经审计),内蒙永和资产总额238,788.76万元,负债总额99,356.91万元,净资产139,431.85万元,资产负债率为41.61%;2023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142,099.40万元,净利润5,120.74万元。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行

保证人(甲方):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行

债务人:内蒙古永和氟化工有限公司

担保额度:人民币40,000.00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

保证人: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

债务人:内蒙古永和氟化工有限公司

担保额度:人民币15,000.00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余额(均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为41,624.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6.58%。除上述担保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情况,亦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