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东材转债”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601208 证券简称:东材科技 公告编号:2023-084
转债代码:113064 转债简称:东材转债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东材转债”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3年11月15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3年11月16日
● 可转债兑息日:2023年11月16日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东材转债”),将于2023年11月16日开始支付自2022年11月16日至2023年11月15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一)“东材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410号)核准,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400万张,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为人民币140,000万元,期限6年,票面利率为第一年0.30%、第二年0.5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
(二)“东材转债”上市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331号文同意,公司本次发行的
14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2年12月12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东材转债”,债券代码“113064”。
(三)“东材转债”转股价格情况
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东材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6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2023年5月22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初始转股价格为11.75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11.65元/股。转股价格调整情况如下:
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完成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工作,共注销435,500股,公司总股本由916,951,112股变更为916,515,612股。鉴于本次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小,根据公司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东材转债”转股价格未作调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3月14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不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2)。
公司于2023年6月6日完成了2022年度权益派发,公司实施了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0元(含税)的分配方案。根据公司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东材转债”的转股价格由11.75元/股调整为11.65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3年6月6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5月30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润分配调整“东材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6)。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一)年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二)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三)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本次付息为“东材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2年11月16日至2023年11月15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0.30%(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兑息金额为0.3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3年11月15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3年11月16日
可转债兑息日:2023年11月16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3年11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东材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30元(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0.24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可转债实际派发利息为0.30元(含税)。
(三)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100元可转债实际派发利息为0.30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三星路188号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陈杰
联系电话:0816-2289750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可转债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4302-07A单元
保荐代表人:张莉、赵旭
联系电话:020-81286923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