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57 证券简称:洽洽食品 公告编号:2023-073
债券代码:128135 债券简称:洽洽转债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1月13日(星期一)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1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3日上午9:15一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3日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 1307号公司会议室;
3、表决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陈奇女士。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38名,代表股份127,965,7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5.4641%。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138名,代表股份127,965,7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5.4641%。
(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名,代表股份数为20,669,6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13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股份20,669,6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131%。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9人,代表股份107,296,1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510%;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9人,代表股份107,296,1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510%。
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公司目前存续的第五期、第七期、第八期员工持股计划全体持有人均放弃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对应的表决权,故第五期、第七期、第八期员工持股计划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不享有表决权。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九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116,995,0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1.4269%;反对10,964,64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8.5684%;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6,995,0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4269%;反对10,964,6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684%;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7%。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116,995,0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1.4269%;反对10,964,64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8.5684%;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6,995,0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4269%;反对10,964,6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684%;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7%。
(三)审议通过《关于〈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九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116,995,0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1.4269%;反对10,964,64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8.5684%;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6,995,0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4269%;反对10,964,6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684%;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郑江文律师、梁翔蓝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