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917 证券简称:特发服务 公告编号: 2023-060
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1月14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4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4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侨香路1010号特发文创广场五楼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陈宝杰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08,182,3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0132%。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6,782,3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132%。
(2)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01,4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0000%。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股东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6,782,3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132%。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6,782,3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132%。
(4)公司董事、监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8,14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2%;反对37,6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74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4450%;反对37,6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5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08,14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2%;反对37,6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74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4450%;反对37,6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5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王俊、粟丽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