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

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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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山东普天等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2023-11-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61 证券简称:中南建设 公告编号:2023-159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山东普天等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日,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401.12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益的278.06%,请投资者关注有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

1、为山东普天置业有限公司(简称“山东普天”)提供担保事宜

2020年公司子公司山东普天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方支行和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第二支行分别借款50,000万元和20,000万元,期限36个月,公司为有关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合计70,000万元(详见公司2020年9月24日披露的《关于为烟台仙客居等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92)。目前有关借款余额51,164万元,经过协商借款期限延长15个月,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烟台仙客居酒店有限公司抵押其持有的部分房产,公司全资子公司临沂天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其部分在建工程,公司子公司青岛尚源城市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相应延长,其他担保条件不变。

2、为龙港恒骏置业有限公司(简称“龙港恒骏”)提供担保事宜

2020年公司全资子公司龙港恒骏向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60,000万元,期限24个月,公司为有关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66,000万元。2022年有关借款余额34,432万元,经过协商借款期限增加12个月,担保条件不变,担保期限相应延长(详见公司2022年11月8日披露的《关于为龙港恒骏等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195)。目前有关借款余额31,000万元,经过协商借款期限进一步延长12个月,担保条件不变,担保期限相应延长。

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为上述公司提供担保。有关情况详见2022年10月31日和11月1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2023年度担保额度的公告》和《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相关公告。

二、担保额度使用情况

注1:有关额度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可使用担保总额;

注2:本次为山东普天、龙港恒骏担保为延长原有担保期限,已担保金额不变化。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山东普天置业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7年8月2日

注册地点: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珠峰街243号

法定代表人:陆旅宾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万元

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经营;以自有资金投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经营其它无需行政审批即可经营的一般经营项目。

股东情况:

关联关系: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有关公司其他股东无关联关系。

信用情况:不是失信责任主体。

财务情况:

单位:万元

2、龙港恒骏置业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0年7月8日

注册地点: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新城xc-1-33地块西北首中南春风里营销展示中心

法定代表人:陆旅宾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营销策划;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策划服务;停车场服务。

股东情况:公司持有100%股权。

信用情况:不是失信责任主体。

财务情况:

单位:万元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为山东普天提供担保事宜

(1)担保主要内容:烟台仙客居酒店有限公司抵押其持有的部分房产,临沂天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其部分在建工程,公司及青岛尚源城市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51,164万元。

(2)保证范围:有关贷款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贷款合同及相应融资文件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3)保证期限: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有关融资文件项下任何及/或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为龙港恒骏提供担保事宜

(1)担保主要内容:公司为有关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本金金额31,000万元。

(2)担保范围: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滞纳金、履行主合同和担保合同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交通费等)及债权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用、通知费用、催告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

(3)担保期限: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五、董事会意见

为有关公司提供担保,是基于相关公司的业务需要。提供担保不增加公司风险,不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401.12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益的278.06%。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主体提供的担保余额69.7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益的48.35%;涉及诉讼的担保余额32.67亿元。

七、备查文件

1、相关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