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重整计划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权事项
进展暨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

2023-11-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21 证券简称:*ST金一 公告编号:2023-125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重整计划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权事项

进展暨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2023年9月13日,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一文化”)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或“法院”)送达的(2023)京01破238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批准《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根据《重整计划》,公司以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10,147,800股股票数量后的949,778,077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18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1,709,600,538股股票,转增后,金一文化总股本增至2,669,526,415股。

● 上述转增股票1,709,600,538股不向原出资人分配,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配和处置:

1.转增股票中的854,800,269股用于清偿金一文化债务。

2.转增股票中的854,800,269股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

● 由于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同于一般意义上为了分红而单纯增发股票的行为,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第4.4.2条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次重整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实际情况,对除权参考价格计算公式进行了调整。

● 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11月16日,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停牌1个交易日,并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于2023年11月17日开市起复牌,转增股本上市日为2023年11月17日。本次转增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金一文化控股股东北京海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鑫资产”)及一致行动人北京海淀科技金融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科金集团”)承诺,其在本次重整执行完毕前已持有的金一文化股票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根据《重整计划》受领的金一文化股票于取得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重整的十二家重整投资人承诺,在取得金一文化股份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公司为实施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以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10,147,800股股票数量后的 949,778,077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18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1,709,600,538股股票。转增后,金一文化总股本增至2,669,526,415股。

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于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权登记日2023年11月16日开市起停牌一个交易日,并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于2023年11月17日开市起复牌。本次转增股本上市日为2023年11月17日。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13日、11月16日分别发布的《关于重整计划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实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21)、《关于重整计划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权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123)。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依据《重整计划》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的进展如下:

一、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实施进展

截至2023年11月16日,公司为执行《重整计划》拟转增的1,709,600,538股股份已全部完成转增,公司总股本由959,925,877股增至2,669,526,415股。上述1,709,600,538股股份全部登记至公司管理人开立的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后续由管理人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另行扣划至相关投资人及债权人账户。

由于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同于一般意义上为了分红而单纯增发股票的行为,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第4.4.2 条的规定,调整除权参考价格计算公式。公司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权除息日前股票收盘价为3.36元/股,按照调整后的公式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为4.11元/股,因此,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保持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权除息日前股票收盘价格一致,为3.36元/股。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16日披露的《关于重整计划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权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123)。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金一文化控股股东海鑫资产及一致行动人海科金集团承诺,其在本次重整执行完毕前已持有的金一文化股票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根据《重整计划》受领的金一文化股票于取得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重整投资人北京丰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丰汇精选二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北京耀轩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昊佑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中国银河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君博京金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长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代表“长城资本凤凰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山东华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华盛鼎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金祥远舵(深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华楚国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宝弘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宝弘景大宗轮动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深圳市吉富启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代表“吉富启瑞-天泽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承诺在取得股份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二、股票复牌事项

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于2023年11月17日开市起复牌。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7日

证券代码:002721 证券简称:*ST金一 公告编号:2023-126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1月16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1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9号院11号楼6层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晓峰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02,619,9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8622%(占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为公司总股本959,925,877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10,147,800股,下同)。

(1)现场投票情况: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投票的股东3名,其中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02,103,5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8078%。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16,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4%。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4,870,5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1.565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名,代表股份14,354,1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1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数为516,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302,608,38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2%;反对11,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858,967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20%;反对11,6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审议通过。

王金峰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张晓明、郭惟亭

3、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