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

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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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3-11-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231 证券简称:隆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9

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1月20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翔云路18号,隆达股份三楼1号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浦益龙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会议采用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吕斌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选举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关于选举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关于选举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上述议案均为累积投票议案;

2、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且均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3、上述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范建红律师、宋欣豪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