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

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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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86版)

7.6 甲方承诺,将按照本协议第六条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与乙方相互配合,协调上市公司召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同意对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改组。

7.7 甲方承诺,于本协议签署后,将尽力敦促截止本协议签署日前甲方向上市公司提名、推荐或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继续依法忠实诚信、勤勉尽责地履行原有职务和职责,直至乙方所提名董事和监事候选人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为新的董事和监事以及乙方所推荐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被上市公司董事会聘任为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之日止,并应积极配合并促使上市公司及甲方提名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积极配合协助上市公司实施本次定增计划及集团公司现有业务的正常运营和管理。

7.8 甲方进一步承诺,应确保集团公司现有业务核心人员(核心人员名单由甲方一与乙方于第一笔价款付款完成前确认)稳定,即在标的股份交割日起三十六(36)个月内每年的离职人员数量占核心人员名单中人员数量的比例不超过20%或甲方一与乙方协商同意的其他比例,且该等核心人员名单可由甲方一与乙方每十二(12)个月共同确认并更新。

7.9 甲方承诺,本协议签署后,甲方不得从事任何有悖本协议契约目的或损害集团公司利益的行为。

7.10 甲方陈述、保证及承诺:在全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三十六(36)个月内,标的公司、甲方提名董事、甲方提名的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因其在标的股份全部完成过户登记之日前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致使其(1)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处以刑事处罚;(2)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处以行政处罚;(3)被其他行政机关处以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4)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且无法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消除前述(1)至(4)项造成的不利影响,从而导致标的公司的再融资计划或重大资产重组计划无法进行、不能或未能被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核准或认可,甲方赔偿因此给乙方或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

7.11 甲方承诺,上市公司对交割日前持有的全部投资性房地产、存货、建成待售项目、在建项目及待建项目的财务价值均已进行充分预估及计提,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减值情形。

7.12 甲方承诺,若因上市公司2011年重组上市时应全部剥离的金融机构债务及非金融机构债务未完成彻底清理而导致上市公司需承担任何清偿责任的,甲方应当代上市公司全额承担该等债务。

8、乙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8.1 乙方保证其为按照中国法律成立并且有效存续的法律实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议,并且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其受让标的股份的情形;除国资批准外,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已取得所有必需的合法授权。

8.2 乙方按本协议的约定及双方的约定时间及时向甲方支付标的股份的全部对价且用于支付对价的资金来源合法。

8.3 乙方保证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完成本次交易。

8.4 乙方承诺按照本协议约定,与甲方及上市公司共同完成标的股份过户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手续。

9、协议的生效、修改、补充和终止

9.1 本协议自甲方签字盖章,及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乙方公章之日起成立,并于下列条件(以下简称“生效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1) 本协议及《表决权放弃协议》已获得全部相关方正式签署成立;

(2) 乙方已就实施本次交易及履行本协议下相关义务获得其内部决策机构批准及湖北省国资委批准(以下简称“国资批准”);

(3) 本次交易所涉及之经营者集中申报程序(如涉及)已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审查,该局作出无条件批准或不予立案的决定(以下简称“经营者集中批准”);

(4) 截至甲方一根据本协议第3.3条第(1)款第(i)项出具确认函之日,第一期付款先决条件已全部满足。

9.2 双方确认,尽管有以上第9.1条的约定,但本协议第3.3条第(1)款、4.1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至第十五条自本协议签署日起即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及约束力,双方应严格遵照执行。

9.3 经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9.4 双方同意,本协议于下列任一情形之一发生时解除或终止:

(1) 双方协商一致书面解除本协议;

(2) 若第一期付款先决条件未能于本协议签署日起二(2)个月或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更晚期间内全部满足,则乙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本协议;

(3) 非由于任何一方的过错导致本协议第9.1条约定的全部生效条件未能于本协议签署日起六(6)个月或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更晚期间内全部满足的,则双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对方的方式终止本协议;

(4) 非由于任何一方的过错导致任一期交易所合规确认函未能于本协议签署日后的九(9)个月或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更晚期间内全部满足的,则双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对方的方式终止本协议;

(5) 非由于任何一方的过错导致全部标的股份过户未能于本协议签署日起十二(12)个月或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更晚期间内全部完成的,则双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对方的方式终止本协议;

(6) 由于一方违反本协议或适用法律的规定致使本次交易不能履行,在此情形下,另一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本协议;

(7) 于全部标的股份均完成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前,本协议由于不可抗力而不能实施;

(8)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9.5 若本协议因任何原因解除或终止的,则于本协议解除或终止日起二(2)个工作日内,乙方在本协议解除之前已向共管账户及/或向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转让价款及资金共管期间产生的全部利息及/或其他形式孳息(如有)均应全额返还给乙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应无条件配合解除对共管账户的共管权限以使乙方能够不受限的支配共管账户内的全部资金,以及甲方应将收到的全部转让价款全额返还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9.6 本协议解除后不再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但本协议第九至十五条的效力不随本协议的解除而终止。

10、违约责任

10.1 本协议任何一方(以下简称“违约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不完整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或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与保证是不真实、不准确或存在重大遗漏的,即构成违约。其他方(以下简称“守约方”)有权通知违约方在通知指定期限内予以补正;任何一方违约而导致其他方承担任何费用、责任或遭受任何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全部损失以及守约方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及调查取证费等合理费用(以下统称“损失”)。

10.2 如因法律法规或政策限制,或因政府机构未能批准等本协议任何一方不能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协议未能生效或本次交易全部或部分不能实施,不视为任何一方违约。

10.3 于本协议生效前,若因任一甲方违反本协议第5.3条第(2)款的约定或任一甲方单方终止履行本协议,或任一甲方故意严重违约导致本协议第9.1条约定的生效条件未能于本协议签署日后六(6)个月内或双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更晚期限内全部满足的,则甲方应按照转让价款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且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10.4 于本协议生效后至第二期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日前,如因任一甲方原因导致:(1)未能按本协议第4.2条的约定及时提交首期交易所合规确认函全部申请文件的;或(2)未能按本协议第4.3条的约定及时办理完毕首期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或及时办理完毕第二期标的股份质押解除手续或及时提交第二期交易所合规确认函申请文件的;或(3)未能按本协议第4.3条的约定及时办理完毕第二期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则甲方应每逾期一日按照全部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果逾期超过十五(15)个工作日,甲方应按照转让价款总价的10%及乙方已支付的转让价款按照4倍LPR计算的利息之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且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1)未能按本协议第4.2条的约定及时提交首期交易所合规确认函全部申请文件的;或(2)未能按本协议第4.3条的约定及时配合办理完毕首期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或及时提交第二期交易所合规确认函全部申请文件的;或(3)未能按本协议第4.3条的约定及时配合办理完毕第二期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或(4)未能按本协议约定完成每笔价款支付的,则乙方应每逾期一日按照全部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果逾期超过十五(15)个工作日,乙方应按照转让价款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10.5若任一甲方存在违反本协议第6.1、7.7、7.10条约定的情形,则甲方应向乙方按照乙方已支付转让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如前述违约金不足以补偿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承担乙方因此遭受的其他全部损失,乙方亦有权从尚未支付的转让价款中直接抵扣该等违约金及损失;其中,对于甲方违反本协议第6.1条项下减持承诺的约定而进行的减持,甲方就此获得的全部收益应当归乙方所有。若届时标的股份未全部完成过户的,则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二)《表决权放弃协议》

1、签订主体和签订时间

甲方:为以下甲方一、甲方二的合称。

甲方一:上海三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甲方二:黄卫枝

乙方:武汉联投置业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23年11月16日

2、表决权放弃

2.1 甲方特此承诺并同意,自《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标的股份全部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时起,甲方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于弃权期限(定义详见本协议第三条,下同)内行使所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118,069,95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于本协议签署日股份总数的10%,以下简称“弃权股份”)的如下权利(以下简称“弃权权利”),其中甲方一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96,758,596股上市公司股份的弃权权利,甲方二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21,311,360股上市公司股份的弃权权利:

(1) 召集、召开和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包括临时股东大会);

(2) 提案、提名权,提交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或推荐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在内的全部股东提议或议案;

(3) 对所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上市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4) 法律法规或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股东权利(包括在上市公司章程经修改后而规定的任何其他的股东表决权)。

2.2 在弃权期限内,因上市公司实施转增、送红股导致弃权股份对应的股份数量增加的,则前述新增股份(该等新增股份亦同等归类于弃权股份)的弃权权利也随之全部放弃行使。

2.3 在弃权期限内,甲方不得再就任何弃权股份行使投票表决权,亦不得委托任何其他方行使弃权股份的投票表决权。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擅自撤销弃权权利,自行行使或委托任何其他方行使弃权股份的表决权,该等行使表决权的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该等行使表决权的行为无效。

2.4 在弃权期限内,上市公司所有经营收益或损失仍由其登记在册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及公司章程的约定享有或承担。

2.5 双方确认,本协议的签订并不影响甲方对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弃权股份的所有权,及因所有权而享有的处分权、收益权、知情权等财产性权益。

3、弃权期限

3.1甲方放弃表决权的期限为标的股份全部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起至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减去甲方一及黄辉(以下合称“转让方”)、黄卫枝、黄建及其各自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的差额超过10%(计算股份比例时不四舍五入)之日止(以下简称“弃权期限”)。

3.2 弃权期限届满后,甲方对弃权股份的弃权权利全部自动恢复至依法正常行使。

4、甲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4.1 甲方的一般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1) 其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2) 甲方在本协议生效时是上市公司的在册股东,弃权股份不存在查封、冻结,亦不存在任何现实或潜在的争议、纠纷;

(3)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的合法承继方(合法承继方是指通过继承、接受遗赠、接受赠与等方式受让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承继股份的同时即视为无条件承继本协议项下属于被承继方的权利和义务,接受与本协议相同的表决权放弃安排,并应乙方的要求签署令乙方满意的表决权放弃协议;甲方应确保其合法承继方无条件接受前述安排;

(4) 甲方不享有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的权利/权力;

(5) 甲方应遵守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

4.2 甲方承诺,于弃权期限内,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任何弃权股份进行质押或设置任何权利负担、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弃权股份、不得委托任何第三方行使弃权股份对应的任何弃权权利。

5、乙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5.1 乙方的一般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1) 其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2) 乙方应遵守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

6、协议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6.1 本协议自甲方签字及/或盖章、乙方委派代表签字并且加盖公章后成立并生效。

6.2 本协议生效后,非经甲乙双方书面协商一致,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协议。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6.3 如出现如下情况之一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1) 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弃权期限届满;

(2) 甲乙双方达成书面协议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

(3)《股份转让协议》终止。

(三)《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1、签订主体和签订时间

甲方: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23年11月16日

2、标的股份

2.1 甲方拟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不超过354,209,868股(含本数)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元。

如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但依然保持不超过本次发行前甲方总股本30%。

2.2 乙方拟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

3、认购价格、认购方式和认购数量

3.1 认购价格

3.1.1双方同意,甲方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甲方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2.88元/股(“发行价格”)。本次发行定价原则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股票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

3.1.2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

3.1.3在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日期间,若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机构后续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定价方式和发行价格等规定进行修订,则双方应按照修订后的规定协商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定价方式和发行价格。

3.2 认购方式

双方同意,乙方以现金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全部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3.3 认购数量和认购金额

3.3.1乙方拟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即认购数量不超过354,209,868股(含本数),认购数量未超过本次发行前甲方总股本的 30%,认购金额不超过1,020,124,420元人民币。

3.3.2若甲方股票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的,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3.3.3若适用法律及证券监管机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有最新规定、监管意见或审核要求的,双方应根据最新法律规定、监管意见或审核要求协商确定调整后的发行数量。

3.4 鉴于甲方本次发行的方案尚须经过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双方将依据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及经深交所审核通过、且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方案对乙方拟认购本次发行的数量和认购金额等事项进行最终确定。

3.5 甲方于本次发行之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之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4、认购价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与标的股份的交割

4.1 乙方不可撤销地同意根据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原则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份。

4.2 乙方同意,在甲方本次发行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且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且乙方收到甲方或甲方聘请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认购款缴纳通知后,按认购款缴纳通知要求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将全部认购资金划入甲方聘请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上述认购资金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行划入甲方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4.3 甲方应在乙方按规定程序以及本协议约定足额缴付认购价款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证券登记结算部门规定的程序,将乙方实际认购的甲方股票通过证券登记结算部门的证券登记系统记入乙方名下,以完成交割。

5、限售期

5.1 乙方认购的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按照甲方要求就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票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

5.2 若后续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发生变更,乙方将相应调整上述承诺事项以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规定的豁免要约收购的要求(如涉及),该等调整不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同意届时无条件执行该等安排。

6、协议的生效和解除

6.1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本条以及与声明和承诺、违约责任、适用的法律和争议解决、保密、不可抗力等相关的条款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生效外,本协议其他条款在下述条件全部满足时生效,并以最后一个条件的满足日为生效日:

(1)本次发行方案经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2)本次发行经国资有权审批机构批准;

(3)深交所审核通过且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6.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本协议终止:

(1)双方协商一致终止;

(2)发生不可抗力等非由于甲方或乙方的原因导致本次发行不能实施,双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

(3)有权的审核机构以书面的方式通知甲方本次发行的方案不能获得批准,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和有义务及时通知其他方终止本协议;

(4)如果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在守约方向违约方送达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对此等违约行为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之日起5日内或双方协商确认的更长期限内,如此等违约行为仍未获得补救,守约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

本协议若基于第6.2条第一款第(1)项、第(2)项、第(3)项所述情形而终止,则任何一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若基于第6.2条第一款第(4)项所述情形而被终止,则违约方应按照本协议“第十条 适用的法律和争议解决”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3 本协议部分条款依法或依本协议的规定终止效力或被宣告无效的,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效力。

7、违约责任

7.1 如果一方违约而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则由此导致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义务,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保证认购协议的继续履行,同时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前述所发生的损失。

7.2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导致本次发行终止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1)本次发行未能获得甲方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

(2)本次发行未能获得国资有权审批机构审批通过;

(3)本次发行未能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或未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4)本次发行因法律法规重大变更或不可抗力事项导致不能实现。

7.3 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日至标的股份交割日,若甲方的生产经营发生任何重大不利变化,则乙方有权放弃本次认购,且不构成乙方违约。

三、已履行及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关于本次收购已履行及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请参见本报告书摘要“第三节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之“三、收购履行的程序”。

四、本次收购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本次收购中,联投置业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三湘控股、黄辉合计持有的295,174,890股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5.00%),相关股份所涉及的权利限制情况如下表所示:

除上述质押外,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三湘控股持有的217,783,584股上市公司股份中,另有65,000,000股股份系通过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51%)。

为确保本次交易顺利实施,交易各方已在《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了本次交易前已质押股份的解质押方式,并将在本次协议转让交割之前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安排办理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股份质押的解除工作,详见本报告书摘要“第四节 收购方式”之“二、本次收购所涉及的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之“(一)《股份转让协议》”。

根据《收购办法》,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变更为联投置业。联投置业持有的上市公司295,174,890股股份在上述股份过户完成后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十八个月的限制。

联发投承诺:“本公司本次认购的三湘印象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完成后,三湘印象实行分配股票股利、转增股本等情形的,本公司基于持有的前述认购股份而衍生取得的股份亦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承诺安排。”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本次协议转让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等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况。

第五节 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

一、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的事项及理由

《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联投置业通过协议转让取得上市公司295,174,890 股股票(占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前总股本的25.00%)。联发投拟认购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不超过354,209,868股A股股票(占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前总股本的30.00%)(以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股份数量为准)。本次协议转让及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完成后,联发投及联投置业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将增至649,384,758股股份,占向特定对象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2.31%。

联发投在本次收购中将发出免于要约申请,联发投承诺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上市公司已于2023年11月16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意特定对象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本次收购将符合《收购办法》免于发出要约条件。

二、本次收购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关于本次收购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请参见本报告书摘要“第四节 收购方式”之“一、交易前后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变化情况”。

三、收购人受让的股份是否存在质押、担保等限制转让的情形

除“第四节 收购方式”之“四、本次收购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所述情形外,收购人受让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已按照《格式准则第16号》的要求对本次收购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收购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收购人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收购人一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

刘俊刚

年 月 日

收购人二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武汉联投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

王玮

年 月 日

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

刘俊刚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武汉联投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

王玮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