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

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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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寓控股股份公司关于累计诉讼的公告

2023-11-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117 证券简称:嘉寓股份 公告编号:2023-088

嘉寓控股股份公司关于累计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2020年9月至本公告披露日,嘉寓控股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嘉寓股份”)及控股子公司涉及的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共1,468件,涉诉金额共计约23.68亿元。其中,撤诉案件129件,撤诉金额共计约30,028.42万元;已决诉讼案件1039件,金额共计约123,122.94万元(其中132件已执行完毕或已胜诉,金额共计约12,685.35万元);未决诉讼(指已经立案尚未形成生效判决或尚未达成和解的案件,含正在审理及尚未开庭案件)案件300件,金额共计约83,681.99万元。

2020年9月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共235件,涉诉金额约为4.71亿元。其中,已决诉讼案件162件,金额共计约25,621.68万元(其中28件已执行完毕,金额共计约6,723.03万元);未决诉讼(指已经立案尚未形成生效判决或尚未达成和解的案件,含正在审理及尚未开庭案件)73件,金额共计约21,476.36万元。

公司涉及的诉讼案件类型主要为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及合同纠纷案件。鉴于仍有诉讼案件正在审理及尚未开庭,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新增诉讼的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根据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已达到披露标准。同时,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新增的诉讼、仲裁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2,131.8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3.25%,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涉及的诉讼合计金额约为人民币770.8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1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涉及的诉讼合计金额约为人民币1,361.0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3.15%。

累计诉讼具体情况详见附件:累计诉讼案件情况统计表。

(一)单项重大诉讼案件情况说明

1.(2023)苏0681民诉前调10842号案件

(1)原告: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嘉寓”)

(2)被告:启东鑫华置业有限公司

(3)案号:(2023)苏0681民诉前调10842号

(4)案件涉诉金额:4,307,784.18元

(5)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四川嘉寓与被告于2017年12月28日分别签订了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和铝合金门窗购销合同。其中施工合同暂定总价为2,797,907.21元。该工程已办理工程结算书,双方确定造价为3,141,811.61元。其中购销合同暂定总价为(人民币)16,791,511.77元。该工程已办理工程结算书,双方确定造价为18,050,507.57元。购销合同和施工合同结算金额合计为:21,192,319.18元。截止至起诉日被告仍未按照合同支付剩余工程款3,946,389.01元。

综上所述,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仍未支付此部分费用,被告以各种事由推脱。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诉讼。

(6)原告诉讼请求:①判令被告向原告分别支付工程款及质保金3,946,389.01元及利息暂计361,395.17元(以工程款3,031,576.96元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质保金914,812.05元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8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上本息总金额暂计为4,307,784.18元;②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2023)辽0911民初2875号案件

(1)原告:沈阳蔚来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2)被告:辽宁嘉寓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3)案号:(2023)辽0911民初2875号

(4)案件涉诉金额:6,036,186元

(5)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2021年9月9日,原告与被告于签订了太阳能组件生产线项目内装及机电安装、一二次配总包合同,工程总价12,950,000元,合同约定了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合同价款、支付方式等内容。现工程已完工并顺利通过验收,原告项目负责人及被告公司项目负责人等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上签字。被告已经实际投入使用,并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截止至具状之日,被告尚欠付原告工程款5,822,500元。被告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法院判如所请。

(6)原告诉讼请求:①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5,822,500元;②判令被告以5,822,5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为标准,支付原告工程款利息(暂计至2023年12月8日为213,686元);③确认原告对工程拍卖款或折价款在被告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④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3.(2023)鄂0204民初2610号案件

(1)原告: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被告:黄石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嘉寓、嘉寓新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衡水鼎曜燊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热脚丫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3)案号:(2023)鄂0204民初2610号

(4)案件涉诉金额:4,650,357.14元

(5)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18日,被告黄石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共计5张,票面金额共计4,650,357.14元,收款人均为四川嘉寓,承兑人均为黄石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汇票出具后又依次转让给被告嘉寓新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鼎曜槃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在2021年8月18日名称变更为衡水鼎曜燊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热脚丫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之后,被告河南热脚丫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将上述5张商业承兑汇票的权利质押给原告,为借款人吕灵仙在原告处的465万元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并对应签订了《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办理了质押背书。上述合同、协议签订后,原告为借款人吕灵仙发放了465万元的贷款。但是,上述5张汇票到期后,经原告多次提示付款,承兑人黄石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支付任何票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6)原告诉讼请求:①依法判令被告黄石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嘉寓、嘉寓新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衡水鼎曜燊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热脚丫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4,650,357.14元和利息(利息以4,650,357.14元汇票金额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及律师代理费;②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部分案件尚未开庭或尚未结案,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公司将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起诉状、案件受理通知书、开庭通知等。

特此公告。

嘉寓控股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4日

附件:累计诉讼案件情况统计表

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