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送出日期:2023年11月30日
1.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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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定期定额投资是指投资人可通过向相关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的申购申请。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不构成对基金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影响,投资人在办理相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可不开放),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
由于各基金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人应参照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直销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万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万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包括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站及手机APP,下同)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元。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其他销售机构接受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元,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1元,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并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非养老金客户)的申购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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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特定申购费率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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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办理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业务的投资者,享受申购费率一折优惠;对上述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养老金客户而言,以其目前适用的特定申购费率和上述一般申购费率的一折优惠中孰低者执行。若享有折扣前的原申购费率为固定费用的,则按原固定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
2、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业务的个人投资者享受申购费率优惠。具体优惠费率请参见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列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申购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直销业务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情况调整上述交易费用和限额要求,并依据相关法规的要求提前进行公告。
3、有关上述费率优惠活动的具体费率折扣及活动起止时间如有变化,敬请投资者留意本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届时费率优惠相关事项以最新公告为准。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赎回份额高于1份,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赎回的份额以及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7日但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上述“月”指的是30个自然日。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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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表中的“年”指的是365个自然日。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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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日常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率
5.1.1 每笔基金转换视为一笔赎回和一笔申购,基金转换费用相应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及转出、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5.1.2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按照各基金最新的更新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赎回费率和计费方式收取,赎回费用按一定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收取标准遵循各基金最新的更新招募说明书相关规定),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5.1.3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或前端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前端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收取前端申购补差费用;从前端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前端申购费用低的基金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换,不收取前端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原则上按照转出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入基金前端申购费率减去转出基金前端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计算补差,若遇固定费用,则按实际产生补差费用收取。
5.1.4 具体转换业务规则、程序和数额限制,以及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和举例请参见最新的更新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1.5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上述转换费用收费方式和费率进行调整,并应于调整后的收费方式和费率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5.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5.2.1 暂停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有关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关于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的有关规定也一般适用于暂停基金转换。具体暂停或恢复基金转换的相关业务请详见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自动予以撤销,不再视为下一开放日的基金转换申请。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6.1. 申请方式
凡申请办理本业务的投资人须首先开立中登开放式基金账户(已开户者除外),具体开户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投资人开立基金账户后即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业务凭证到销售机构下属各销售网点柜台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申请办理本业务,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投资人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业务,开户当日即可办理本基金的网上直销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6.2 申购日期
投资人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申购日期,若遇非工作日则实际申购申请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出现顺延导致跨月申购的情形则遵循销售机构相关的业务规则进行处理),申购以实际提交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6.3 扣款金额
投资人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固定扣款金额,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以及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每月扣款金额最低不少于人民币1元(含1元),扣款金额最小单位可保留到分。若销售机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规则规定的每月固定扣款金额的最低限额高于1元,则投资人在相应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时,以该销售机构规定的每月固定扣款金额最低限额为准。
基于本基金对基金账户内最低保留余额规定为1份,开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亦受本规则限制。当每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申购申请确认后基金账户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低于最低保留余额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因此,提请投资人特别留意在每月通过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购本基金时若当日账户有份额减少类业务被确认,保证账户内留有超过最低保留余额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直销业务已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规定对上述单笔申购的金额限制进行调整,并进行公告。
6.4 扣款方式
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人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提交申购申请。具体扣款方式遵循销售机构相关的业务规则,若遇非基金申购开放日则顺延至下一基金申购开放日提交申购申请,若出现顺延导致跨月申购的情形则遵循销售机构相关的业务规则进行处理;
投资人须指定一个有效资金账户作为每月固定扣款账户;
投资人扣款账户余额不足会导致当月申购不成功,请投资人于每月申购日前在账户内按约定存足资金,以保证业务申请的成功受理。
6.5 申购费率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申购费率和计费方式与日常申购费率和计费方式相同。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网上直销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享受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优惠,具体的费率优惠情况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规定对上述费率进行调整,届时将另行公告。其它销售机构关于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费率优惠活动以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和公告为准。
6.6 交易确认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以基金申购申请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T+1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人的基金账户内,基金份额确认查询起始日为 T+2工作日,投资人可于T+2工作日(含该日)起查询申购确认情况,并可以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6.7 变更和终止
投资人变更每期扣款金额、申购日、扣款账户等,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原销售网点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申请办理业务变更,具体办理事宜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投资人终止本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原销售网点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申请办理业务终止,具体办理事宜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投资人可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网上直销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变更或终止,详情请登录网上直销交易平台查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变更和终止的生效日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6.8 业务咨询
投资人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或各销售机构的电话、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或至销售机构下属各销售网点进行咨询。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基金管理人以及本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机构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1-22楼
法定代表人:阮红
电话:021-61055724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www.fund001.com。
7.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7.1.2.1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场外非直销机构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上述场外销售机构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请详见销售机构的网站。
7.1.2.2办理转换业务的场外非直销机构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述销售机构系指已销售本基金且开通本次转换业务的场外非直销机构。上述销售机构中未销售本基金管理人旗下所有基金的,则只办理该机构所销售的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之间已开通的转换业务。
7.1.2.3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场外非直销机构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述场外销售机构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请详见销售机构的网站。
7.2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暂不开通场内销售业务。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2023年12月5日始,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分别披露开放日的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人留意。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9.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9.2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具体时间、流程以销售机构及网点的安排和规定为准。
9.3如本基金参加销售机构开展的相关申购(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敬请投资人留意销售机构的有关公告。
9.4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人,及希望了解其它有关信息的投资人,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进行查询。
9.5为确保投资人能够及时准确地收到对账单,请投资人注意核对开户信息是否准确、完整。如需补充或更改,请及时到原开户网点更正相关资料或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700-5000,021-61055000)。
9.6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2023年7月31日在本公司网站(www.fund001.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的交银施罗德悦信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9.7就已开通申购、赎回业务的本公司旗下基金,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当日即可申请开通定期定额申购、定期定额赎回等各项业务。具体就本公司旗下各基金的业务开通状态请详阅本公司网站。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查阅《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了解本公司更多网上直销业务规则及功能。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开通部分货币市场基金实时提现业务的公告
为了满足投资者理财资金的快速周转需求,提升资金使用效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合作推出本公司旗下部分货币基金的实时提现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时提现业务
投资者可通过交通银行指定平台提交快速赎回申请,该申请经交通银行系统接受后,将实时向投资者的货币基金关联银行账户划付由垫支银行作为投资者的债权人垫付的该笔快速赎回申请金额。
投资者使用实时提现服务即视为同意本公司将垫付资金对应的投资者的货币基金份额及未结转收益快速过户至本公司账户并赎回,赎回款用于偿还垫支银行的垫付款项及服务费(如有)。
二、适用范围
本业务适用的基金范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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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交通银行的规定,在交通银行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并持有以上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如未来本公司和交通银行协商一致调整实时提现业务的适用范围的,届时将由本公司或交通银行另行公告。
三、业务规则
1、投资者通过交通银行指定平台办理实时提现业务的申请时间一般情况下为每个自然日(包括周一至周日)的0:00-24:00。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临时暂停实时提现业务或调整实时提现业务的办理时间,并由本公司或交通银行另行公告。
2、投资者在交通银行持有的单只货币基金单个自然日的实时提现业务的提现金额不高于1万元,如有调整本公司或交通银行将另行公告。
3、投资者发起货币基金实时提现业务申请,并由垫支银行实时垫付该笔实时提现对应款项后,从投资者发起实时提现业务申请所属自然日起(含当日),该笔实时提现款项对应基金份额的收益归垫支银行所有。
4、在以下情况下,本公司可临时暂停货币基金实时提现业务,并视情况及时恢复该业务:
(1)第三方通讯故障;
(2)本公司或交通银行出现系统故障、系统升级或其他系统暂停服务情形;
(3)所有投资者当日实时提现总额超过本公司设定的限额;
(4)货币基金暂停赎回;
(5)其他不可抗力情形。
5、如投资者的货币基金关联银行账户已销户、卡号变更、账户状态不正常(挂失、冻结),或自然灾害,网络、通讯故障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垫付款项无法按期向投资者划付的,交通银行及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6、非因交通银行、本公司或垫支银行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有权机关要求冻结、扣划、非交易过户、强制赎回货币基金份额、基金份额质押等情形,导致货币基金份额不能过户至本公司或本公司无法及时赎回过户份额,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过户份额赎回款不能及时到账等情况,投资者应按垫支银行要求的方式承担偿还垫付或应付款项及相应损失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1)垫支银行有权向投资者追回垫付款项及服务费(如有)。
(2)本公司及交通银行有权对投资者所持有的本公司旗下基金份额(包括且不限于货币基金)进行相应的过户处理,相关过户费用(包括且不限于赎回费)由投资者承担,相关基金份额在过户后净值上涨的收益由垫支银行享有,净值下跌的损失亦由垫支银行承担,投资者不再享有相关收益或承担相关损失。
(3)垫支银行有权要求投资者在其提交实时提现申请所属的有效申请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清偿完毕垫支银行的垫付款项和服务费(如有),逾期清偿的应按逾期支付款项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日违约金。
四、实时提现业务服务费
投资者使用货币基金实时提现服务,暂不收取服务费,如有调整本公司或交通银行将另行公告。
五、重要提示
1、实时提现业务是本公司与交通银行合作为投资者提供的一项增值服务,该服务非法定义务,提现有条件,依约可暂停。投资者使用实时提现服务即视为同意遵守本公告内容、本公司与交通银行公示的业务规则、公告等的要求,投资者应在使用实时提现服务时关注本公司与交通银行网站公示的此类信息。如在相关业务规则修改或变更后,投资者继续使用实时提现服务的,即默认其已阅读、了解并同意接受变更后的相关业务规则内容。如投资者不同意遵守本公告内容、本公司与交通银行公示的业务规则、公告等的要求或变更后的相关业务规则内容,应立即停止使用实时提现服务。
2、投资者通过交通银行指定平台办理实时提现业务的相关流程应遵循交通银行的有关规定,投资者申请实时提现业务前,应仔细阅读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3、投资者购买货币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公司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4、本公司对垫资总额设置限额,垫资总额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如垫资总额达到本公司设定的限额,本公司和交通银行将临时暂停实时提现业务,并视情况决定是否恢复该业务。届时有资金需求的投资者可以通过办理普通赎回完成交易。
5、本公司和交通银行可根据业务需要经协商一致对实时提现业务申请限额、业务规则和服务费等进行调整,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者由交通银行通知投资者。
6、本公告仅对在交通银行开通实时提现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货币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fund001.com)认真查阅相关基金合同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查询。
六、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情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网址:www.bankcomm.com
客服电话:95559
2、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址:www.fund001.com
客服电话:400-700-5000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购买货币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