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58 证券简称:森源电气 公告编号:2023-045
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2月1日(星期五)上午10:00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2月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1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和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赵中亭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公司股份46,014,755股,占公司总股份929,756,977股的4.9491%。
(2)网络参与会议股东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8人,代表股份254,485,44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7.3712%。
上述现场与网络出席股东共30名,代表股份数为300,500,204股,占公司总股份929,756,977股的比例为32.3203%;其中中小股东27名,代表股份数为49,575,155股,占公司总股份929,756,977股的比例为5.332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7,918,804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1410%;反对2,581,4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85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6,993,7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具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7930%;反对2,58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具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07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具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补选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7,918,804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1410%;反对2,581,4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85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6,993,7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具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7930%;反对2,58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具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07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具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7,918,804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1410%;反对2,581,4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85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6,993,7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具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7930%;反对2,58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具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07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具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