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联营企业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78 证券简称:友好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3-034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联营企业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3年7月,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联营企业新疆汇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友房地产公司”)收到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钢城中心税务所(以下简称“乌鲁木齐经开区税务局”)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根据通知内容,汇友房地产公司应补缴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合计36,469.20万元。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15日发布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临2023-023号公告。2023年8月,汇友房地产公司已补缴税款8,521万元,剩余未缴纳税款27,948.20万元。
近日,汇友房地产公司再次收到乌鲁木齐经开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乌经税钢城中心税通[2023]384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税务事项通知书》主要内容
纳税主体:新疆汇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6501006978160251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2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
通知主要内容:汇友房地产公司2016年8月11日至2023年5月31日的应缴纳税款27,948.20万元,限2023年12月13日前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持有汇友房地产公司47%的股份,汇友房地产公司需补缴税款36,469.20万元的事项,减少汇友房地产公司当期收益34,000万元,由此减少本公司投资收益15,980万元,该影响已计入公司2023年半年度损益,具体会计处理结果及影响金额以年审会计师审计后的数据为准。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7月15日和8月16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2023-023号公告和《友好集团2023年半年度报告》。公司将督促汇友房地产公司按照税务通知书的要求尽快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乌鲁木齐经开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乌经税钢城中心税通[2023]384号)。
特此公告。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