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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2023-12-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571 证券简称:杭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4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杭华股份”)首发限售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172,629,6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41.4975%,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172,629,600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12月11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10月22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56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获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8,000万股,并于2020年12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320,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247,321,415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72,678,585股。2021年6月1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的3,321,415股限售股上市流通。2021年12月13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股东持有的限售股107,208,000股上市流通。2022年12月12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4,000,000股限售股上市流通。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股东持有的限售股,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数量为2名,持有限售股共计172,629,600股,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41.4975%,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3年12月11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3股,共计转增96,000,00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416,000,000股,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11)。上述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已于2023年5月24日实施完毕。

除上述股本数量变动外,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其他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实集团”)、杭州协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协丰投资”)作出如下承诺:

(一)关于股份锁定、限售安排的承诺

1、杭华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杭实集团、协丰投资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杭华股份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杭华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杭华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2、如杭华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杭实集团、协丰投资持有杭华股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杭华股份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3、杭实集团、协丰投资如在限售届满2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应不低于杭华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发行价。若杭华股份在杭实集团、协丰投资减持前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杭华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发行价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4、杭华股份股票上市后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杭华股份股票终止上市前,杭实集团、协丰投资将不减持持有的杭华股份股票。

5、在杭实集团、协丰投资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杭实集团、协丰投资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杭实集团、协丰投资将严格遵守关于所持杭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不在锁定期限内减持杭华股份股票。锁定期满后,若杭实集团、协丰投资综合考虑市场情况以及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后作出减持杭华股份首发前股份的决定,相应减持股数将不高于届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限,并披露杭华股份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其持续稳定经营。

2、杭实集团、协丰投资减持所持有的杭华股份股票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并符合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杭实集团、协丰投资减持所持有的杭华股份股票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杭实集团、协丰投资在杭华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杭华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杭华股份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4、杭实集团、协丰投资在减持所持有的杭华股份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杭华股份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杭华股份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杭华股份对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杭华股份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172,629,600股,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二)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12月11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注:持有限售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四位小数。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