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债券估值业务新规出炉 进一步尊重市场真实成交价格
◎记者 张欣然
中国人民银行近日正式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估值业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估值业务进行了规范。
债券估值对为资管产品提供估值依据、为二级市场成交提供定价中枢有重要作用。受访人士表示,《办法》对估值机构内部治理、估值方法、估值产品质量监控、信息披露等方面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能够促进估值更客观、更精准地反映市场真实价格,推动估值行业适当竞争和多元化,提升债券市场定价的有效性和市场功能。
《办法》明确实施起始时间为2024年1月1日。
估值应尊重市场真实成交价格
从《办法》来看,对债券的估值依据更加侧重二级市场成交价格而不是一级发行利率。多位市场人士表示,这意味着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估值价格除了应充分考虑债券条款、发行人财务信用状况等因素,也应合理反馈市场流动性与市场真实价格。
《办法》表示,对于市场成交活跃的债券,应当优先选取债券成交或可交易报价等市场数据;对于成交不活跃或因市场变化导致价格发生剧烈变动的债券,优先采用市场参与者认同度高、可靠性高的市场数据;同时对市场数据确实无法使用的,可通过模型或组织专家判断、报价团报价等综合确定适用市场情况的合理数据,相关判断及报价应保证客观性和合理性。
一位资深市场人士对上海证券报记者表示,从形式上看,一级发行利率来源于簿记建档,理论上市场博弈程度较高,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应该是市场同类型债券最重要、最真实的数据。但是长期以来,由于主承销商不合理包销、结构化发行等非市场化发行,一级发行利率严重失真。
该人士进一步表示,在《办法》中,广泛采取市场真实价格,主要包括市场交易价格(主要是中介成交价)、可交易报价(主要是双边报价)等,有效提升了债券估值的市场化进程。“但也要注意市场数据的可靠性,要采纳市场参与者认同度高的市场数据,注意债市环境变动,剔除一对一询价、过桥等交易方式下产生的特殊价格数据。”
加强估值机构的信息披露
《办法》也明确了估值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据记者了解,由于债券特点的多样化及估值方法的复杂性,在估值方法透明度方面,目前披露的更多是一些估值方法的原理,对估值产品用户而言,信息披露的深度与广度仍有不足。
一位资深市场人士对记者表示,《办法》明确了估值机构信息披露的范围,对样本筛选标准、数据来源及使用规则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来看,中证估值、中债估值对于估值产品信息、基本估值方法及修订、传输方式调整等内容均有一定披露,对于样本筛选原则、数据来源及使用层次、内部控制和内部监督、重大利益冲突情况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披露。
《办法》还要求估值机构制定估值中断应急方案,并对估值中断或错误提出披露要求。
“实操中,因信息披露不及时会导致估值结果不准确,例如债券违约或部分还本,但由于要到当日晚间才进行公告,估值结果在当日并未作相应调整。虽然估值机构后续修正了估值结果,但是没有及时说明原因。《办法》的出台能够更加规范估值机构对此类事件的处理流程,提高估值公允性。”上述人士说。
合理使用多家估值机构产品
一直以来,债券市场多以场外交易为主,这就使得资管产品的净值十分依赖估值机构的估值。有不少业内人士认为,正是因为债券估值波动才引发资管产品净值的大幅调整。因而,《办法》也鼓励估值机构多元化良性竞争,使其估值更加准确,更能真实反映市场情况。
据记者了解,国内目前第三方估值主要有中债估值、中证估值、CFETS估值和上清所估值,而市场上主流的估值主要是中债估值和中证估值。一般来说,银行间市场债券主要参考中债估值,交易所市场债券主要参考中证估值。
《办法》表示,鼓励用户加强内部估值体系和质量建设,鼓励选择多家估值机构的产品,发挥不同估值的交叉验证作用,防范单一估值产品错漏或终止的风险。
中债资信业务创新部副总经理宋伟健表示,实践中,合理使用多家估值机构产品有利于消除依赖单一估值源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同时也有利于满足债券市场不同业务场景下的多元化需求,比如一级发行领域对估值定价的需求等。
“多估值源可以为市场机构提供多元化的参考,防止单一估值结果造成单一的价格预期,让市场定价更加多元。另一方面,培育多家估值机构,可以更好鼓励估值机构竞相为市场机构提供更好的服务,不断提升技术水平,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宋伟健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