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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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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业绩补偿款事项进展公告

2023-12-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86 证券简称:*ST 东洋 公告编号:2023-146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业绩补偿款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本金:93,321,620.29元及产生的违约金、利息等。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判决为一审判决,各方均有权申请上诉审理,基于终审判决的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本次案件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如果业绩补偿款能够收回部分或全部,将相应增加公司非经常性收益。

一、案件受理的基本情况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业绩补偿款事项提起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10)。于2023年11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业绩补偿款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133),公司委托代理律师向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莱山法院”)提起诉讼,莱山法院立案受理,并定于2023年11月27日14:00开庭审理,本案仲裁程序被中止。公司于近日收到莱山法院作出的(2023)鲁0613民初3210号《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机构: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2.诉讼各方当事人情况

原告: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被告:烟台宝崴商贸有限公司

三、有关本案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莱山法院作出的(2023)鲁0613民初3210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烟台宝崴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支付业绩补偿款93321620.29元、迟延履行利息5316264.248元,并自2022年7月1日起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93321620.29元未履行部分为基数、按照年5.55%的标准计算,计算至2023年5月24日为4640129.93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1586元,由原告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负担24166元,由被告烟台宝崴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77420元。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院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外,本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该判决为一审判决,各方均有权申请上诉审理,基于终审判决的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上述案件对公司利润的影响,该事项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如果业绩补偿款能够收回部分或全部,将相应增加公司非经常性收益。

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证券代码:002086 证券简称:*ST东洋 公告编号:2023-145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累计达5%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北京盛德玖富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盛德玖富”)持有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48,000,000股股份,2023年3月23日北京盛德玖富、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车轼、朱春生同深圳市晋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辰贸易”)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将其所持公司股份对应的全部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知情权以及除收益权、征集权和处置股份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排他及唯一地委托给晋辰贸易行使,在表决权委托期间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北京盛德玖富及其一致行动人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90,943,313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2.02%。本次司法拍卖合计成交的标的为北京盛德玖富持有的48,000,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6.35%,北京盛德玖富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减少至42,943,313股,合计持股比例降至5.68%,合计拥有的表决权比例降至5.68%。

2.公司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本次权益变动未触及要约收购,敬请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盛德玖富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晋辰贸易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现将有关权益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北京盛德玖富基本情况

(二)晋辰贸易基本情况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北京盛德玖富持有48,000,000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6.35%。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其持有的股份平均分成十个链接,每份4,800,000股,进行单独司法拍卖。本次司法拍卖成交的股份合计48,000,00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比例为100%,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6.35%。

具体成交情况如下:

经公开竞价,上述竞买人,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最高应价竞得拍卖标的,过户完成后,北京盛德玖富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北京盛德玖富权益变动导致晋辰贸易权益相应变动。

(四)权益变动前后,北京盛德玖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二、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后,北京盛德玖富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减少为42,943,313股,合计持股比例降至5.68%,合计拥有的表决权比例降至5.68%。

2.公司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盛德玖富及晋辰贸易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