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
股票简称:步步高 股票代码:002251 公告编号:2023-105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本次会议的通知情况
公司于2023年11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4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4日上午9:15一9:25,上午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4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长沙市东方红路649号步步高大厦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 师茜女士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35 人,代表股份数 141,328,228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16.3593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人,代表股份数 138,348,717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16.014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3 人,代表股份 2,979,51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449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通过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0,096,04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 99.1281 %,反对 491,18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 0.3475 %;弃权 74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 0.5243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47,3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58.6449 %;反对 491,18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6.4853 %;弃权 74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24.8699 %。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股票简称:*ST步高 股票代码:002251 公告编号:2023-106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整进展及风险提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3年10月26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湘潭中院”或“法院”)裁定受理龙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步步高股份”)的重整申请。2023年11月8日,公司收到湘潭中院送达的(2023)湘03破16-1号《决定书》,湘潭中院指定步步高股份清算组担任管理人。具体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9)及《关于法院指定管理人及准许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6)。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就公司重整进展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重整进展情况
(一)中止执行、解除保全及删除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受理重整后,湘潭中院及管理人向相关法院送达相关函件,函请相关法院依法中止执行、解除保全及删除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截至2023年11月30日,相关法院已删除涉及步步高股份的全部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并解除对13个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二)持续开展债权申报登记及审查工作
2023年11月8日,湘潭中院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s://pccz.court.gov.cn)发布债权申报公告。管理人自法院公告之日起继续开展债权申报审查工作,债权申报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17日(含当日)。预重整期间已经申报的债权不再重复申报,附利息的债权自2023年10月26日起停止计息。截至2023年12月1日,债权人已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金额172.78亿元,管理人正持续开展债权登记及审查工作。
(三)继续履行合同
2023年11月29日,湘潭中院出具复函,为维持公司正常运营,维护广大债权人的利益,同意步步高股份继续履行与其他主体签订的未履行完毕的第一批合同。
(四)子公司受理重整
2023年11月30日,公司收到四川步步高商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十二家全资子公司转发的(2023)湘03破申15-26号《民事裁定书》,湘潭中院依法裁定受理四川步步高商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十二家子公司重整。公司正在依法主动配合法院及管理人有序推进各项重整工作,并在管理人的监督下开展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二、风险提示
根据《上市规则》第9.4.10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应当至少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直至相应情形消除或者交易所终止其股票上市。现就公司存在的有关风险再次提示如下:
1、法院已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根据《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已于2023年10月31日起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除被受理重整外,公司不存在其他退市风险警示事项,亦不涉及其他强制退市情形,重整完成后,公司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经核准后公司股票将恢复正常交易。
2、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尚存在因重整失败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如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市规则》第9.4.17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为: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致: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通知等公告事项;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
3、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4、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3年11月1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11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股权登记办法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12月4日(星期一)下午14:30在湖南省长沙市东方红路649号步步高大厦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 12月4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12月4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全体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所的交易系统或者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现场会议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38,348,717股,占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 16.0144 %。
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现任在职的部分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2、网络投票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3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979,511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49 %。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 证。
3、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未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现场会议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一名股东和一名监事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结束后,由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在现场宣布了现场表决情况和结果。
2、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3、表决结果
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公司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一起,在合并统计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0,096,04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1281 %;反对 491,18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3475 %;弃权 74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5243 %。
同意 1,747,3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58.6449 %;反对 491,18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6.4853 %;弃权 74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24.8699 %。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朱志怡 方韬宇
经办律师:
吴 慧
签署日期:2023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