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078 证券简称:ST澄星 公告编号:临2023-047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作出驳回上诉的终审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220,244,827.22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已作出“驳回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资产”)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故公司无需计提相关负债,上述案件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2023年12月4日,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澄星股份”)收到省高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3)苏民终1353号,相关情况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上诉人:华融资产
被告/被上诉人:公司、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无锡分所、江苏普信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江苏省无锡市;省高院、江苏省南京市
事实与理由:2022年4月15日,无锡中院裁定批准澄星股份《和解协议》,终止和解程序,并于2022年4月28日裁定确认澄星股份《和解协议》已执行完毕。按照《和解协议》约定的普通债权受偿方案,华融资产对澄星股份享有的273,491,971.52元债权,除10万元以下部分及剩余普通债权的20%能够按照《和解协议》获得留债清偿以外,剩余220,244,827.22元债权已无法获得。华融资产认为被告方隐瞒了澄星股份资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事实,致使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和解协议草案》,原告认为各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华融资产起诉公司及其他五方被告至无锡中院,请求判令六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220,244,827.22元及利息(以220,244,827.2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4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23年1月3日的利息为5,599,112.95元)。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由六被告共同承担。
无锡中院已作出驳回原告华融资产起诉的裁定,华融资产不服无锡中院民事裁定,向省高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2023)苏02民初57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无锡中院审理本案。
二、前期进展
2023年3月27日,公司收到原告华融资产提交的补充证据。针对华融资产提交的证据及补充证据,公司分别于2023年3月21日、2023年3月30日向无锡中院提交了证据材料。2023年3月30日,无锡中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2023年4月6日,公司再次收到原告华融资产提交的补充证据。
2023年7月31日,公司收到无锡中院《民事裁定书》(2023)苏02民初57号,裁定驳回原告华融资产的起诉。(详见公告:临2023-036)
2023年9月8日,公司收到无锡中院送达的华融资产《民事上诉状》,请求撤销(2023)苏02民初57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无锡中院审理本案。(详见公告:临2023-044)
2023年11月1日,公司收到省高院送达的《应诉通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2023)苏民终1353号,因华融资产不服无锡中院(2023)苏 02 民初57号民事裁定,向省高院提出上诉,省高院已立案受理。(详见公告:临2023-046)
三、最新进展
2023年12月4日,公司收到省高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3)苏民终1353号:本院认为,华融资产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裁定结果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省高院已作出“驳回华融资产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故公司无需计提相关负债,上述案件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