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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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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3-12-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113 证券简称:华鼎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1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11月29日以通讯及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23年12月5日上午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召开合法有效。会议由董事长郑期中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全体董事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与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合作框架协议〉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2024年远期结售汇额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6日

证券代码:601113 证券简称:华鼎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2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11月29日以通讯及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23年12月5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监事会应出席监事5人,实际出席监事5人。本次监事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召开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由张杭江先生主持,会议经审议通过以下决议:

一、《关于与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合作框架协议〉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表决结果:赞成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2024年远期结售汇额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表决结果:赞成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表决结果:赞成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2月6日

证券代码:601113 证券简称:华鼎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3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合作框架协议》暨

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2023年12月5日,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凯易佰”或“交易对方”)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公司拟向华凯易佰出售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通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拓科技”或“标的公司”)100%股权及主营业务相关的全部经营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商标、专利、店铺、存货资产等)。

2、根据2022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测算,本次交易预计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但本次交易双方约定以2023年12月31日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审计基准日,标的公司的财务数据尚需经审计、评估并根据最终交易金额和交易方式确定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3、本次交易尚处于筹划阶段,具体交易方案将由相关各方根据审计及评估结果进一步协商谈判以及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后,另行签订正式的交易协议予以确定。故公司本次交易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

4、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不涉及公司发行股份,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聘请中介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根据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有关的决策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交易概述

为进一步聚焦主营业务,优化资产结构及降低经营风险,公司拟向交易对方华凯易佰出售所持有的全资子公司通拓科技100%股权及主营业务相关的全部经营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商标、专利、店铺、存货资产等)。本次交易尚处于筹划阶段,具体交易方案将由相关各方根据审计及评估结果进一步协商谈判以及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后,另行签订正式的交易协议予以确定。故公司本次交易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本次交易以现金支付,不涉及发行股份。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签署的协议为合作框架协议,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如后续签订正式的交易协议,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周新华

3、注册资本:28,917.5621万人民币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685008653Q

5、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6、注册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西路229号厂房101

7、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日用品批发;国内船舶代理;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软件开发;货物进出口;供应链管理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广告制作;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华凯易佰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周新华先生

9、华凯易佰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深圳市通拓科技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朱志龙

3、注册资本:4,786.8031万人民币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34628367

5、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6、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华南大道一号华南国际皮革皮具原辅料物流区二期5层5G-155-5G-165号

7、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数码产品、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和销售;国内贸易(不含限制项目及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营电子商务;供应链管理;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代理报关;企业管理咨询(不含限制项目);会务服务;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的批发与销售。

8、股权结构:公司持有通拓科技100%股份

9、通拓科技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四、《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标的资产

本次交易项下的标的资产为甲方持有的标的公司100%股权及与标的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全部经营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商标、专利、店铺、存货资产等)。

2、定价原则

以2023年12月31日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审计基准日,由乙方聘请经双方认可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对标的公司审计、评估,评估时以资产基础法为主要评估方式,双方参考标的公司100%股权的评估价值协商确定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并在双方签署的正式交易协议中进行具体约定。

3、支付方式及诚意金

(1)甲乙双方一致确定本次交易以现金方式支付对价,不涉及发行股份。

(2)甲乙双方一致确定,在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开立的共管账户一次性支付诚意金人民币10,000万元(大写:壹亿元整),该等账户及资金由甲乙双方共管。

4、过渡期的安排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资产完成过户之日止的期间为过渡期,甲乙双方一致同意:

(1)过渡期内,标的公司及其下属企业除继续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外,不得新增对外投资、调整主要业务、担保、借款、融资或产生资金占用等行为。

(2)过渡期内,为实现业务的平稳过渡,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如标的公司在业务的开展过程中需要其他方予以配合,各方应对此尽合理商业努力予以积极配合。

(3)过渡期内,甲方应尽其合理商业努力确保标的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在重大方面遵循以往的运营惯例和经营方式运作,维持与有权监管机构、客户及员工的关系,制作、整理及妥善保管各自的文件资料,及时缴纳有关税费,并根据以往惯常的方式经营、管理、使用和维护其自身的资产及相关业务。

5、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a、甲方应协调安排及充分配合乙方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对标的公司的资产、负债、成本、收入结构、人员构成、或有负债、重大合同、诉讼、仲裁事项、行政处罚等进行的全面尽职调查工作,并确保其及标的公司提交的项目信息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全面、无误,甲方及标的公司对其所提供项目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b、除非乙方书面放弃受让本协议第一条所述标的资产,甲方承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甲乙双方就本协议所述事宜确认终止合作之日或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八个月内(两者以孰早者为准)(以下简称“排他期”),甲方不得与除乙方以外的任何机构或个人就转让标的资产事宜进行接触、洽谈、磋商或签订任何法律文件。

c、甲方及标的公司应当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对本次交易履行保密及信息披露义务,防范内幕信息交易。

d、甲方承诺所持标的公司股权之上不存在任何质押、信托、代持或其他第三方权利等限制,目标股权权属清晰且依法可以转让,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甲方对标的公司的出资已经实缴到位,不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

(2)乙方权利义务

a、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诚意金。

b、本协议签署后,乙方需尽快聘请财务顾问(如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公司、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赴标的公司现场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

c、尽职调查之后,乙方将聘请甲乙双方认可的审计、评估中介机构对目标股权价值进行审计、评估,相关审计机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标的公司的财务报表执行审计程序,并出具正式的审计和评估报告。乙方应当自行承担聘请上述中介机构的相关费用。

d、乙方应当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对本次交易履行保密及信息披露义务,防范内幕信息交易。

6、协议解除

(1)乙方有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或各方另行同意的其他日期起对标的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工作,甲方、标的公司应提供所有必要之配合并尊重乙方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结论。如尽调过程中乙方发现标的公司存在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问题(“实质性障碍”)且该实质性障碍预计无法在交割之前解决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应在乙方正式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全额退还乙方所支付的全部诚意金(无息)。

上述“实质性障碍”包括:a)标的公司在过渡期内新发生第三方平台店铺、自营平台PayPal账号被限制销售、冻结资金的情况,且该等店铺、账号在过渡期起始日上一年度对应的销售额占比超过标的公司该年度总销售额的20%;b)过渡期内,标的公司累计新增超过2,000万元的大额对外担保、借款或贷款;c)过渡期内,标的公司累计新增超过5,000万元的诉讼、仲裁;d)过渡期内,标的公司经营基本面发生其他重大变化(即可能导致标的公司资产或利益受损金额超过本次交易金额的5%的变化)的情况。

(2)乙方支付诚意金后,在本协议排他期内,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所述交易的,甲方应在乙方正式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全额退还乙方所支付的全部诚意金,并按乙方已付款项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支付诚意金后,乙方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未发现标的公司存在实质性障碍或存在实质性障碍但甲方已经解决或提供可行的解决方案,若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所述交易的,则甲方应在上述事项发生之日退还诚意金的80%,剩余20%的诚意金将作为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

(4)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支付诚意金后,若在本协议生效后8个月届满日,甲乙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正式股权交易文件的,则本协议自动解除,甲方向乙方全额退还诚意金(含该等资金在共管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甲乙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7、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及履行均适用中国大陆法律。协议双方因本次交易发生的任何争议(包括有关本协议有效性或存续性的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应将争议提交至深圳国际仲裁院,依据该仲裁机构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深圳进行仲裁。

8、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之日起生效。

五、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不涉及公司发行股份,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专注主营业务,改善资产质量、优化产业结构,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也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尚未与交易对方签订正式的交易协议,本次《框架协议》的履行不会对公司的业绩造成影响。

六、风险提示

本次签署的《框架协议》仅为各方友好协商达成的意向及初步洽谈结果,本次交易尚处于筹划阶段,本事项尚需经过审计、评估等进一步确定,具体的交易方案及交易条款以各方签署的正式协议为准,本次交易尚存在不确定性。

本次交易涉及的后续事宜,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相应的审批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6日

证券代码:601113 证券简称:华鼎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4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远期结售汇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交易目的:公司拟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实现以规避风险为目的的资产保值,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

2、交易对手: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

3、交易金额:远期结售汇交易金额不超过美元7,000万元(任一时点最高额不超过美元7,000万元)等额外币。

4、履行程序: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该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构成关联交易。

5、风险提示:公司将风险控制放在首位,对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严格把关,但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该项投资可能受到汇率波动风险、内部控制风险、客户违约风险、回款预测风险等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交易情况概述

1、交易目的:公司及子公司境外销售占比较高,结算币种主要是美元、欧元等。当汇率出现较大波动时,汇兑损益将对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较大影响。为减少外汇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2、交易金额及交易期限:公司及子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内开展额度不超过美元7,000万元等额外币远期结售汇业务,在此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3、资金来源:自有资金,不包括募集资金和银行信贷资金。

4、交易对方: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12月5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远期结售汇额度的议案》,为防范汇率波动风险,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预计2024年度远期结售汇交易金额不超过美元7,000万元(任一时点最高额不超过美元7,000万元)等额外币,上述额度授权有效期内可滚动使用。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行使该项决策权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同时授权公司财务部门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具体办理事宜。该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远期结售汇业务风险分析

公司拟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遵循锁定汇率风险的原则,所有远期结售汇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但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仍存在一定的风险:

1、汇率波动风险:公司通过对外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判断,并结合公司对因汇率波动而产生价格变化的承受能力,确定是否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以锁定换汇成本和利润。在汇率行情变动较大的情况下,银行远期结售汇汇率报价可能偏离公司实际收付时的汇率,造成公司汇兑损失。

2、内部控制风险:远期外汇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由于内控制度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3、客户违约风险:客户应收账款发生逾期,货款无法在预测的回款期内收回,会造成远期结售汇延期交割导致公司损失。

4、回款预测风险:业务部门根据客户订单和预计订单进行回款预测,实际执行过程中,客户可能会调整订单,造成公司回款预测不准,导致远期结售汇延期交割风险。

四、远期结售汇业务风险管理

1、公司制订了《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规定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为目的。制度就业务的审批权限、内部操作流程、责任部门、信息隔离与措施、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及会计政策等做出了明确规定,该制度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满足实际操作的需要,所制定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切实有效的。

2、公司高度重视应收账款的管理,积极催收应收账款,避免出现应收账款逾期的现象,降低客户拖欠、违约风险。

3、上述业务只允许与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及银监会批准具有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有利于提高公司应对汇率波动风险的能力,不会对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及主营业务正常开展造成影响。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一公允价值计量》等相关准则及其指南,对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反映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相关项目。

六、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助于提高公司财务稳健性,减少未来外币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降低经营风险,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美元7,000万元等额外币的自有资金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

特此公告。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6日

证券代码:601113 证券简称:华鼎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5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委托理财金额:任一时点合计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含3亿元)委托理财交易额度,在额度内可滚动使用。

2、委托理财产品类型: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中低风险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收益凭证、债券等中低风险产品)。

3、委托理财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12个月。

4、履行的审议程序: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合计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含3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12个月。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决定具体实施事宜。本次购买理财产品授权额度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委托理财的概况

(一)委托理财的目的

在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确保资金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二)资金来源:公司及子公司的闲置自有资金。

(三)理财额度:在授权的投资期限内,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单日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在此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四)委托理财产品类型

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中低风险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理财产品、其他类(如国债、国债逆回购、企业债券)等,不得购买股票及其衍生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股票为投资目的的理财产品。

二、本次委托理财的具体情况

(一)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条款

具体委托理财合同条款以实际签署合同为准。

(二)风险控制分析

本着维护股东和公司利益的原则,公司将采取如下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执行《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投资理财,防范投资风险。同时,公司将结合日常经营、资金使用计划等情况,在授权额度内合理开展理财产品投资。公司将本着严格控制风险的原则,对理财产品进行严格的评估、筛选,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

2、公司财务部门建立委托理财台账、做好账务处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进展情况,如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委托理财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的机构进行交易。

4、公司审计督查办负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5、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上述理财业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三、委托理财受托方的情况

委托理财的受托方为信用评级较高、履约能力较强的银行、券商、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受托方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元

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资产负债率为47.54%,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该金额占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期末货币资金27.00%。公司对委托理财产品的风险与收益以及未来的资金需求将进行充分的预估与测算,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投资委托理财产品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运作与主营业务的发展,且委托理财产品的收益率高于银行同期存款收益率,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

五、风险提示

公司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均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强的理财产品,总体风险可控。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财政及货币政策的影响较大,不排除公司投资银行理财产品可能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六、决策程序的履行及独立董事意见

(一)审议程序

2023年12月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及子公司可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期限自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具体办理实施相关事宜。

(二)独立董事意见

在保证资金流动性、安全性、合法合规性以及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的基础上,公司以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短期投资,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就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决策内容及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3亿元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金额:万元

特此公告。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