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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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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甬金转债”2023年付息的公告

2023-12-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995 证券简称:甬金股份 公告编号:2023-108

债券代码:113636 债券简称:甬金转债

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甬金转债”2023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3年12月12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3年12月13日

● 可转债兑息日:2023年12月13日

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2023年12月13日开始支付自2022年12月13日至2023年12月12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3286号”文核准,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公开发行了1,00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100,000.00万元,期限6年(票面利率:第一年0.30%、第二年0.50%、第三年0.80%、第四年1.50%、第五年2.50%、第六年3.00%)。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2021]504号”文同意,公司100,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1年12月31日起在上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甬金转债”,债券代码“113636”。

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该次发行的“甬金转债”自2022年6月17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初始转股价格为53.07元/股。

公司于2022年5月6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8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5股。因上述权益分派方案的实施,自2022年5月20日起“甬金转债”转股价格由53.07元/股调整为36.05元/股。

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完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登记手续,新增股本44,411,547股。因上述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实施,自2023年4月11日起“甬金转债”转股价格由36.05元/股调整为35.00元/股。

公司于2023年5月9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以实施权益分派时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5元(含税)。因上述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自2023年7月7日起“甬金转债”转股价格由35.00元/股调整为34.50元/股。

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回购注销了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以及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导致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068,969股。自2023年7月26日起“甬金转债”转股价格由34.50元/股调整为34.57元/股。

公司于2023年8月15日召开了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向下修正“甬金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并于同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下修正“甬金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自2023年8月17日起“甬金转债”的转股价格由34.57元/股向下修正为27.66元/股。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具体如下:

(一)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二)付息方式

1、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三)付息方案

按照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相关条款的规定,“甬金转债”第二年(2022年12月13日至2023年12月12日)票面利率为0.50%,即每张“甬金转债”(面值1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0.5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兑息日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3年12月12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3年12月13日

可转债兑息日:2023年12月13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3年12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甬金转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可转债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可转债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50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0.40元人民币(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50元人民币(含税)。

(三)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50元人民币(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浙江省兰溪市灵洞乡耕头畈999号公司证券办

联系电话:0579-88988809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号保利广场E座20楼

联系电话:021-38966588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6日

证券代码:603995 证券简称:甬金股份 公告编号:2023-109

债券代码:113636 债券简称:甬金转债

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

行动人(董事、总经理)增持计划实施

完毕暨增持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自2023年6月5日至2023年12月4日,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董事、总经理)YU JASON CHEN(虞辰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2,199,89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8%,增持金额为52,682,701.61元(含手续费),达到增持计划的金额下限要求。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已届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2023年12月4日,公司收到YU JASON CHEN(虞辰杰)先生《关于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暨增持结果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名称:虞辰杰

YU JASON CHEN(虞辰杰)先生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虞纪群、曹佩凤夫妇之子。

2、增持前持股情况:本次增持前,YU JASON CHEN(虞辰杰)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061,6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4%。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74,388,004,占公司总股本的45.60%(按2023年6月4日的总股本计算)。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及前期进展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董事、总经理)YU JASON CHEN(虞辰杰)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同时为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计划自2023年6月5日起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以不高于人民币38.00元/股的价格增持股份金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4,000万元且不高于人民币8,000万元。

截至2023年8月25日,YU JASON CHEN(虞辰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2,199,89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8%,增持金额为52,682,701.61元(含手续费)。(见公司前期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2023-084“二、(十三)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及其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情况说明”中相关内容)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于2023年12月4日届满。自2023年6月5日至2023年12月4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董事、总经理)YU JASON CHEN(虞辰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2,199,89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8%,增持金额为52,682,701.61元(含手续费),达到增持计划的金额下限要求。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已届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本次增持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如下:

注1:上表数据中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可能存在尾差,为数据四舍五入求和所致。

注2: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间(即2023年6月5日至12月4日),公司“甬金转债”转股合计增加157股。

注3:鉴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回购注销了10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068,969股限制性股票。(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63)

注4:公司董事、总经理YU JASON CHEN(虞辰杰)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于2023年8月24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平台受让了另一一致行动人曹静芬所持有的无限售流通股2,927,000股,约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0.77%。(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之间通过大宗交易转让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1)

四、律师核查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增持事项发表了专项法律意见,其结论意见为:本次增持的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本次增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己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关于本次增持事宜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增持属于《收购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增持人可以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

五、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增持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2、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YU JASON CHEN(虞辰杰)先生已承诺,在增持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特此公告。

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6日

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甬金股份

股票代码:603995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YU JI QUN(虞纪群)

通讯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灵洞乡耕头畈999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曹佩凤

通讯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灵洞乡耕头畈999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YU JASON CHEN(虞辰杰)

通讯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灵洞乡耕头畈999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曹静芬

通讯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灵洞乡耕头畈999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五):曹万成

通讯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灵洞乡耕头畈999号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比例变动(被动稀释比例达到5%后主动增持)

签署日期:2023年12月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 YU JI QUN(虞纪群)

2.曹佩凤

3. YU JASON CHEN(虞辰杰)

4.曹静芬

5.曹万成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一)YU JI QUN(虞纪群)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曹佩凤系夫妻关系,共同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三)YU JASON CHEN(虞辰杰)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一)YU JI QUN(虞纪群)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曹佩凤之子;

3、信息披露义务人(四)曹静芬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曹佩凤的姐姐;

4、信息披露义务人(五)曹万成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曹佩凤的弟弟;

5、信息披露义务人(三)YU JASON CHEN(虞辰杰)、信息披露义务人(四)曹静芬、信息披露义务人(五)曹万成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一)YU JI QUN(虞纪群)、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曹佩凤为一致行动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为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完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被动稀释,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三)YU JASON CHEN(虞辰杰)先生于2023年12月4日完成增持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由51.59%变为46.30%,变动比例达到-5.29%,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编制及披露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存在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74,388,00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59%。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1、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69号)核准,公司向22名特定对象以27.02元/股的价格发行了44,411,547股公司股份。并于2023年4月6日,将新增的44,411,547股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382,448,858股(截至2023年4月6日)。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超过5%。

2、鉴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回购注销了10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068,969股限制性股票。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三)YU JASON CHEN(虞辰杰)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于2023年8月24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平台受让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四)曹静芬所持有的无限售流通股2,927,000股,约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0.77%。

4、信息披露义务人(三)YU JASON CHEN(虞辰杰)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同时为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计划自2023年6月5日起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以不高于人民币38.00元/股的价格增持股份金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4,000万元且不高于人民币8,000万元。截至2023年12月4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三)YU JASON CHEN(虞辰杰)先生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已届满,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2,199,89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8%,增持金额为52,682,701.61元(含手续费)。

5、本次权益变动期间(即2023年4月6日至12月4日),公司“甬金转债”累计转股270股。

注1:上表数据中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可能存在尾差,为数据四舍五入求和所致。

注2: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YU JI QUN(虞纪群)、曹佩凤、曹静芬、曹万成4人所持限售股原锁定期为自公司A股股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2020年4月9日,因公司股价在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价,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的承诺,上述股东的股份限售期自动延长6个月,于2023年6月26日锁定期届满并上市流通。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止本报告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的情况。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三)YU JASON CHEN(虞辰杰)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同时为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计划自2023年6月5日起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以不高于人民币38.00元/股的价格增持股份金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4,000万元且不高于人民币8,000万元。

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于2023年12月4日届满。自2023年6月5日至2023年12月4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三)YU JASON CHEN(虞辰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2,199,89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8%,增持金额为52,682,701.61元(含手续费),达到增持计划的金额下限要求。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已届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三)YU JASON CHEN(虞辰杰)于2023年8月24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平台受让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四)曹静芬所持有的无限售流通股2,927,000股。

除上述本报告书所涉及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交易买卖甬金股份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它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3、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___________________

YU JI QUN(虞纪群)

日期:2023年12月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___________________

曹佩凤

日期:2023年12月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___________________

YU JASON CHEN(虞辰杰)

日期:2023年12月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___________________

曹静芬

日期:2023年12月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五):___________________

曹万成

日期:2023年12月5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___________________

YU JI QUN(虞纪群)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___________________

曹佩凤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___________________

YU JASON CHEN(虞辰杰)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___________________

曹静芬

信息披露义务人(五):___________________

曹万成

日期:2023年12月5日

证券代码:603995 证券简称:甬金股份 公告编号:2023-110

债券代码:113636 债券简称:甬金转债

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为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完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被动稀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YU JASON CHEN(虞辰杰)先生于2023年12月4日完成增持计划,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变动达到-5.29%,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76,587,89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30%。

2023年12月4日,公司收到YU JASON CHEN(虞辰杰)先生《关于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暨增持结果的通知》,及其编制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现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注1: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69号)核准,公司向22名特定对象以27.02元/股的价格发行了44,411,547股公司股份。并于2023年4月6日,将新增的44,411,547股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382,448,858股(截至2023年4月6日)。(详见公司披露的《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公告编号:2023-017)

注2:鉴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回购注销了10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068,969股限制性股票。(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63)

注3:公司董事、总经理YU JASON CHEN(虞辰杰)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于2023年8月24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平台受让了另一一致行动人曹静芬所持有的无限售流通股2,927,000股,约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0.77%。(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之间通过大宗交易转让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1)

注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董事、总经理)YU JASON CHEN(虞辰杰)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同时为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计划自2023年6月5日起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以不高于人民币38.00元/股的价格增持股份金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4,000万元且不高于人民币8,000万元。截至2023年12月4日,YU JASON CHEN(虞辰杰)先生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已届满,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2,199,89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8%,增持金额为52,682,701.61元(含手续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董事、总经理)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暨增持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9)

注5:本次权益变动期间(即2023年4月6日至12月4日),公司“甬金转债”累计转股270股。(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可转债转股统计数据)

注6:上表数据中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可能存在尾差,为数据四舍五入求和所致。

注7:本次变动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情形及其相关承诺。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注1: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YU JI QUN(虞纪群)、曹佩凤、曹静芬、曹万成4人所持限售股原锁定期为自公司A股股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2020年4月9日,因公司股价在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价,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的承诺,上述股东的股份限售期自动延长6个月,于2023年6月26日锁定期届满并上市流通。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公告编号:2023-052)

注2:上表数据中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可能存在尾差,为数据四舍五入求和所致。

三、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为公司前期完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被动稀释,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完成增持计划所致。

2、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规定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敬请投资者关注。

特此公告。

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