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922 股票简称:佳电股份 编号:2023-076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2月6日14:30。
提供网络投票的时间:2023年12月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6日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23年12月6日9:15至投票结束时间2023年12月6日15:00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
截至2023年11月30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会议召开地点: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长安路247号公司1号楼527会议室
4、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清勇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表决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5人,代表股份261,779,6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933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219,226,3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791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3人,代表股份42,553,3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1415%。
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管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共43人,所持股份42,553,3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1415%。均为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董事、监事、高管及律师出席或列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表决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表决情况
1、关于增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该议案,关联股东哈尔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佳木斯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42,335,1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72%;反对18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345%;弃权3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8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2,335,1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72%;反对18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345%;弃权3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83%。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向公司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关联股东哈尔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佳木斯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42,095,6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244%;反对42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973%;弃权3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8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2,095,6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244%;反对42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973%;弃权3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83%。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公司2022年度ESG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61,561,4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66%;反对18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06%;弃权3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2,335,1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72%;反对18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345%;弃权3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83%。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二)经办律师:程益群、高瑶
(三)结论性意见: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202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6日
证券代码:000922 证券简称:佳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7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联委托贷款展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根据国家财政部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电集团”)2021年预算批复的通知,公司子公司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电公司”)申请的项目获批1,410万元,因佳电公司暂无增资扩股计划,根据《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资本规[2019]92号)的规定,控股股东通过哈尔滨电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哈电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的形式向佳电公司发放。其中首次接受280万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贷款年利率3.465%,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0)。2022年佳电公司无增资扩股计划,经相关方友好协商,将上述委托贷款展期1年,贷款利率为 3.285%。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关联委托贷款展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7)。
近日,上述委托贷款期限届满,因佳电公司暂无增资扩股计划,经相关方友好协商,将上述委托贷款展期1年, 贷款利率为3.105%。
哈电集团系公司控股股东,哈电集团财务公司系其控制的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委托贷款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本次展期无需履行审议程序。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哈尔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关联方名称:哈尔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一路1399号
法定代表人:曹志安
注册资本:贰拾亿圆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127057741M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电机、锅炉、汽轮机零部件及辅助制造、销售;国内贸易(国家有专项规定除外);从事国内外电厂项目开发;在国(境)外举办各类企业;物资供销业(国家有专项规定除外);承担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工程设备招标业务。
财务数据:截至2023年6月30日,哈电集团资产总额 7,652,092万元,净资产2,048,792万元;2023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1,589,605万元,净利润30,107万元。
经查询,哈电集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哈尔滨电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关联方名称:哈尔滨电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三大动力路7号
法定代表人:许瑛
注册资本:壹拾伍亿圆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558272697H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买方信贷的融资租赁;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财务数据:截至2023年6月30日,哈电集团财务公司资产总额1,878,009.15 万元,净资产243,049.40万元;2023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22,658万元,净利润 8,103.17万元。
经查询,哈电集团财务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本次委托贷款交易展期总额为280万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贷款年利率为3.105%(参考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基准利率),公司及子公司对该项委托贷款未提供任何担保。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委托贷款的贷款利率系交易双方在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基准利率基础上自愿协商的结果,符合市场原则,价格公允、合理。
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出于子公司经营的正常需要,为子公司的经营发展提供流动资金支持,通过此次交易将保障其业务发展资金需求,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以及当期经营成果产生实质影响,符合上市公司利益,未损害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包含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112,123.67万元(含本次交易金额)。
七、备查文件
1.委托贷款展期协议书。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12月6日
证券代码:000922 证券简称:佳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8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年 3月10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通过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7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低风险的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在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两年内滚动使用。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3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披露的《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公 告》(公告编号:2023-010)。
一、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到期赎回的情况
2022年11月30日,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35,000 万元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固定收益型产品一一机构专享嘉鑫固收封闭2022-226理财产品,产品期限为12个月。近日,公司将该笔购买的理财产品进行赎回,赎回本金35,000万元,获得理财收益1,263.47万元,本金及理财收益合计36,263.47万元,已划至公司指定结算账户中。
二、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
2023年12月6日,公司使用闲自有资金35,000万元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建行营业部购买了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1、产品名称:建信理财机构专享嘉鑫固收类封闭式产品2023年第168期
2、产品编码:JXJXJGGS231129168
3、收益类型: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4、认购金额:35,000万元
5、产品期限:187天
6、预期年化收益率:3.05%
7、资金来源:暂时闲置自有资金
8、产品起息日:2023年12月8日
9、产品到期日:2024年6月12日
10、关联关系说明: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建行营业部无关联关系
三、过去十二个月内购买理财产品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过去十二个月内购买理财产品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四、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建设银行电子回单。
4.理财产品说明书。
特此公告。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12月6日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受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于2023年11月21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会议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和提案、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以及出席会议的方式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12月6日14:30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长安路247号公司1号楼527会议室如期举行。网络投票时间为:(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刘清勇先生主持,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会议股东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5人,代表股份261,779,6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33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219,226,3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91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3人,代表股份42,553,3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415%。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43人,代表股份42,553,3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41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3人,代表股份42,553,3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415%。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资格,由本所律师对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文件,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进行审查验证;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议案一致,无修改原有提案或提出新提案情形,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就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逐一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3.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了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进行清点。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主持人当场宣布各议案均获通过。该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关联股东对关联议案回避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关于增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335,1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72%;反对18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45%;弃权3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2,335,1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72%;反对18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345%;弃权3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83%。
议案2:关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向公司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095,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44%;反对42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73%;弃权3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2,095,6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244%;反对42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973%;弃权3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83%。
议案3:关于《公司2022年度ESG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1,561,4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66%;反对18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6%;弃权3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2,335,1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72%;反对18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345%;弃权3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83%。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是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程益群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高 瑶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_
孔 鑫
2023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