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376 证券简称:博迁新材 公告编号:2023-076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125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6,54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1.6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64,526,0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人民币51,430,962.25元后,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宿豫支行账户(账号为:15220188000317888)人民币713,095,037.75元。另扣减招股说明书审计及验资费用、律师费用、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用于本次发行的发行手续费用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13,743,962.26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699,351,075.49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于2020年12月4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0]6749号)。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储存,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鄞东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百丈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分行明州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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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银行账号15220188000317888的开户银行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署银行存在差异,由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宿豫支行受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管辖,监管协议由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签署,账号由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指定在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宿豫支行开立。
注2:银行账号39416001040016277的开户银行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签署银行存在差异,由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石碶支行受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分行明州支行管辖,监管协议由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分行明州支行签署,账号由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分行明州支行指定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石碶支行开立。
注3:公司在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宿豫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15220188000317888)销户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集资金专户销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0);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332006271013000255518)销户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24日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集资金专户销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7)。
三、本次结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注销专项账户情况
(一)本次结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结余情况
公司本次结项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年产1200吨超细纳米金属粉体材料项目”和“电子专用高端金属粉体材料生产基地建设及搬迁升级项目”。截至2023年12月12日,上述项目均已建成并达到可使用状态。本次结项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使用及结余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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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最终转入公司自有资金账户的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该项目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准。资金划转完成后,项目待支付尾款将通过公司自有资金支付;
注2:利息收入净额为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等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实际转出金额以转出当日银行结息余额为准;
注3:上表所涉及数据的尾数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公司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本着节约、合理的原则,审慎使用募集资金。在保证项目质量和控制实施风险的前提下,公司加强项目建设各个环节费用的控制、监督和管理,通过对各项资源的合理调度和优化,合理降低项目建设成本和费用,形成了少量资金节余。
“年产1200吨超细纳米金属粉体项目”项目存在尚未支付的尾款及质保金,系部分合同尾款及质保金支付时间周期较长,在项目建设完成时尚未支付所致,从而现阶段形成一定节余。公司承诺在该部分尾款或质保金满足付款条件时,将按照相关合同约定支付。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注销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6.3.20 条,“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6.3.21 条,“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上市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含利息收入)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含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为方便账户管理,公司决定将本次结项项目下的银行账户予以注销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计算的该项目募集资金剩余金额为准)转出至普通账户,以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可以最大程度发挥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满足日常生产经营需要,降低财务费用,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办理上述募集资金项目专户的销户手续,待上述募集资金项目销户手续办理完成后另行披露。
特此公告。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