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208 证券简称:永茂泰 公告编号:2023-049
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345号)、《关于对徐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346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对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742121602R)于2022年6月存在重大期货交易亏损未及时披露的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强化依法合规意识,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徐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徐宏:
经查,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存在重大期货交易亏损未及时披露的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
你(身份证号:******)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公司相关说明
公司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提出的问题,已经认真吸取教训并积极整改,完善公司内控和信息披露工作流程,密切关注公司套期保值和期货交易相关事项,加强董监高和相关工作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及信息披露监管要求的学习,增强其规范运作和勤勉尽责意识,避免再次出现此类问题。
后续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运作,审慎运用期货套期保值工具,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督促公司董监高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和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维护广大投资者权益。公司就本次期货交易亏损及相关问题、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表示歉意。
特此公告。
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