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变动超过1%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31 证券简称:穗恒运A 公告编号:2023一071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变动超过1%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致;
2.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司控股股东广州高新区现代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集团”)已承诺其所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且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已批准同意免于能源集团免于发出要约,能源集团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认购本次公司发行的股票;
3.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公司于2023年9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053号),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822,099,384股增加至1,041,401,332股,控股股东能源集团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由325,459,066股增加至为457,114,9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由39.59%增加至43.89%。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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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7日
证券代码:000531 证券简称:穗恒运A 公告编号:2023一072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超过1%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为公司实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公司总股本增加从而导致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动稀释,不涉及股东股份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2.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053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219,301,948股股票。2023年12月21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向公司出具了《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其已受理公司本次发行新股登记申请材料,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的总股本由822,099,384股增加至1,041,401,332股,将于2023年12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的持股5%以上股东广州发展电力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电力”)的一致行动人广州产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产投产业升级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投证投基金”)参与本次认购。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发展电力持有股票数量不变,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至14.48%;产投证投基金的持股数量由0股增加至8,116,883股,持股比例增加至0.78%;发展电力和产投证投基金合计持股比例由18.35%下降至15.26%,被动稀释超过1%。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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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特此公告。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7日
证券代码:000531 证券简称:穗恒运A 公告编号:2023一073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053号),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19,301,948股,发行价格6.1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1,350,899,999.68元,扣除发行费用4,827,068.37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46,072,931.31元。
2023年12月13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扣除其保荐、承销费用3,890,592.00元(含税)后的余款人民币1,347,009,407.68元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验资报告》(XYZH/2023GZAA6B0420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及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设立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管理。
公司、中信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汕头恒鹏新能源有限公司、中信证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汕头市光耀新能源有限公司、中信证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日,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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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系存在尚未置换的已由公司自筹资金先行支付的发行费用及资金到账后收到的存款利息。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威、胡彦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汕头恒鹏新能源有限公司、汕头市光耀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威、胡彦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按照甲方二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二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五、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