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3003 证券简称:天元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8
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现场会议于2023年12月26日下午15: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上午9:15-9:25,9:30一11:30和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2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84,399,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6942%。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10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84,365,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674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4,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3%。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周孝伟先生因公务出差请假,未能现场出席主持本次会议,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罗耀东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其中董事邓超然,独立董事冀志斌、张钦发、谢军,通过视频方式出席本次会议。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讨论和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4,38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3%;反对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6,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9.9680%;反对1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3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公司及子公司间提供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84,38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3%;反对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6,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9.9680%;反对1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3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4,38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3%;反对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6,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9.9680%;反对1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3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4,38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3%;反对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6,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9.9680%;反对1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3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