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132 证券简称:重庆啤酒 公告编号:临2023-032
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嘉士伯重庆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士伯重啤”)为本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2.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嘉士伯重啤于2023年11月16日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五中院”)(2023)渝05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原审被告重庆钰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钰鑫集团”或“上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3.涉案的金额: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上诉人向一审第三人重庆嘉威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嘉威”或“原审第三人”)归还本金299,700,056.26元;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上诉人无需向一审第三人归还截止2023年4月13日的利息18,459,790.52元以及2023年4月14日后的利息或将本案发回重审;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负担。
4.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预计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但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具体影响。
5.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公告披露的风险提示内容,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嘉士伯重啤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持有重庆嘉威33%的股权;钰鑫集团持有重庆嘉威60.3107%的股权。嘉士伯重啤以钰鑫集团损害重庆嘉威的公司利益为由向重庆五中院提交《民事起诉状》,2021年3月12日法院受理。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披露的《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08)。
嘉士伯重啤于2023年11月16日收到重庆五中院(2023)渝05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钰鑫集团在判决生效后10日偿还重庆嘉威本金人民币711,633,929.97元;(2)被告钰鑫集团向重庆嘉威归还暂计算至2023年4月13日的利息18,459,790.52元;并支付以97,140,638.32 元为本金基数、以3.85%的利率标准,计算至钰鑫集团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18日披露的《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28)。
2023年11月30日,钰鑫集团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12月26日,嘉士伯重啤收到重庆五中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及钰鑫集团的上诉证据等诉讼材料。
二、诉讼案件事实、上诉内容及理由
(一)诉讼当事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士伯重啤
上诉人(原审被告):钰鑫集团
原审第三人:重庆嘉威、重庆钰鑫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
(二)上诉请求内容及理由
上诉人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上诉人向原审第三人归还本金299,700,056.26元,本金按照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签订的《还款协议》第二条的约定在2024年至2028年分五期支付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上诉人无需向原审第三人归还截止2023年4月13日的利息18,459,790.52元以及2023年4月14日后的利息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负担。
钰鑫集团认为,一审判决前,钰鑫集团欠付重庆嘉威的剩余本金应按照《还款协议》予以归还;根据股东会决议及《还款协议》,钰鑫集团无需支付利息,据此,钰鑫集团提起本案上诉。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认为:重庆五中院的一审判决正确支持了嘉士伯重啤的大部分诉讼请求,维护了目标公司重庆嘉威和股东方的合法权益。公司预计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但鉴于二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具体影响。
本次二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公告披露的风险提示内容,理性决策,审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12月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