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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2024-01-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86 证券简称:*ST 东洋 公告编号:2024-001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后深圳市晋辰贸易有限公司合计拥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90,943,3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2.02%;司法拍卖北京盛德玖富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48,000,000股后,深圳市晋辰贸易有限公司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合计为42,943,31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68%;朱春生增持公司股份40,000股、公司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表决权委托协议》期限届满后,深圳市晋辰贸易有限公司拥有表决权股份数量变为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

2.本次权益变动后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拥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20,000,0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2%;朱春生拥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20,04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2%;车轼拥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2,943,3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15%。

3.公司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海洋集团”)、车轼、朱春生、原股东北京盛德玖富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盛德玖富”)于2023年3月23日同深圳市晋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辰贸易”)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东方海洋集团、车轼、朱春生、北京盛德玖富将其所持公司股份对应的全部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知情权以及除收益权、征集权和处置股份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排他及唯一地委托给晋辰贸易行使。在表决权委托期间东方海洋集团、车轼、朱春生、北京盛德玖富与晋辰贸易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晋辰贸易与东方海洋集团、车轼、朱春生、北京盛德玖富合计拥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90,943,3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2.02%。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3月25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24)。

权益变动具体情况:

1.公司股东东方海洋集团、车轼、朱春生、原股东北京盛德玖富于2023年3月23日同晋辰贸易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在表决权委托期间东方海洋集团、车轼、朱春生、北京盛德玖富与晋辰贸易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晋辰贸易与东方海洋集团、车轼、朱春生、北京盛德玖富合计拥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90,943,3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2.02%。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3月25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24)。

2.北京盛德玖富持有48,000,000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6.35%。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司法拍卖。竞买人通过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最高价合计竞得北京盛德玖富持有的48,000,00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比例为100%,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6.35%。北京盛德玖富持有的公司48,000,000股份被司法拍卖导致权益变动后,晋辰贸易在上市公司中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合计为42,943,31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68%。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12月5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累计达5%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145)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深圳市晋辰贸易有限公司》。

3.2023年12月20日,朱春生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以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40,000股。

2023年12月18日,莱山区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

根据公司重整计划,公司现有总股本756,350,000股,以公司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照每10股转增约15.9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共计可转增1,202,596,500股股票,前述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晋辰贸易的一致行动人作为原股东持有股份数量不变,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表决权委托期限至上市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以人民法院出具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裁定为准)为止。

①原《表决权委托协议》关于委托期限的主要内容

本协议项下的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至上市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以人民法院出具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裁定为准)为止。在此期间,除非经丁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乙方、丙方不可提前撤销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也不得将委托权利转委托其他任何方行使;受托方不得将委托事项转委托其他方行使。

任何对本协议的修改、补充、删除、解除或终止,均应以书面方式进行;但因委托期限届满而终止的,无需另行签署书面协议。

②《表决权委托协议》届满情况

2023年12月29日,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鲁0613破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公司重整程序。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12月30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法院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81)。

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表决权委托期限已届满,其因表决权委托而形成的一致行动关系正式解除。

上述权益变动后,晋辰贸易在上市公司中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合计为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深圳市晋辰贸易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后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拥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20,000,0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2%;朱春生拥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20,04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2%;车轼拥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2,943,3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15%。

特此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六日

证券代码:002086 证券简称:*ST东洋 公告编号:2024-002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撤销公司股票因重整而被实施的

退市风险警示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及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3年12月29日,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海洋”或“公司”) 收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莱山区法院”)送达的 【(2023)鲁0613破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公司因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而触及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已经消除,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请撤销相应的退市风险警示。

2.2024年1月5日,公司收到深交所通知,深交所经审核同意公司撤销因重整而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

3.鉴于公司因2022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因2022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将继续被深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公司2023年度报告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规定的任一情形,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交易的风险。

4.因公司仍存在其他触及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股票将继续被深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东洋”,股票代码仍为“002086”,公司股票仍在风险警示板交易,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深交所撤销公司股票因重整而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公司股票交易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起始日期为 2024年1月8日,公司股票交易无需停牌。

一、公司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的基本情况

1.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况

(1)公司因2022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因2022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自2023年5月5日开市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临时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1)。

(2)2023年11月24日,公司收到烟台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烟台中院受理公司重整,并指定本案由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莱山区法院”)审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5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35)。

2.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公司因:1)原控股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违规对外担保;3)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4)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5)公司2020年、2021年及2022年连续三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以及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二、因重整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已消除的情况

2023年12月29日,公司管理人向莱山区法院提交了《关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提请莱山区法院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重整程序。2023年12月29日,莱山区法院裁定确认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30日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81)。2023年12月29日,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法律意见书》。

综上,公司因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而触及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已消除,公司已于2023年12月29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向深交所申请撤销相应的退市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30日披露的《关于申请撤销公司股票因重整而被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83)。

2024年1月5日,公司收到深交所通知,深交所经审核同意撤销公司股票因重整而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

公司后续将努力提高经营水平并尽力恢复持续经营能力。本次重整计划执行 完毕,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数据产生的具体影响仍需以202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准。请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公司股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1.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况

公司股票仍因2022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因2022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将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公司股票仍因:1)原控股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违规对外担保;3)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4)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5)公司2020年、2021年及2022年连续三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将继续被实施以及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因此公司股票将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东洋”,股票代码仍为002086,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深交所撤销公司股票因重整而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公司股票交易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起始日期为2024年1月8日,公司股票交易无需停牌。

四、风险提示

1.本次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数据产生的具体影响仍需以 202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2.公司因2022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因2022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将继续被深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公司2023年度报告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规定的任一情形,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交易的风险。

3.公司因1)原控股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违规对外担保;3)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4)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5)公司2020年、2021年及2022年连续三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将继续被实施以及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正式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