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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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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01-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3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73),公司定于2024年01月08日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1、召开时间:2024年01月08日(星期一)14:30;

2、召开地点: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机场北路6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召集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5、主持人:董事长陈新民先生主持;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计13人,代表股份203,532,6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0.7754%;其中中小投资者6人,代表股份255,3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763%。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03,414,5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7401%;其中中小投资者共2名,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37,2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0%。

(2)网络投票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118,1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53%;其中中小投资者4人,代表股份118,1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5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提案1.00《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最新修订,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进行修订。本议案包含4个子议案,需逐项表决。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1.01《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203,532,6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1.02《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203,532,6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55,3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1.03《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203,532,6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1.04《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203,532,6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55,3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2.00《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及贷款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建设项目和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不断优化融资结构,拓宽融资渠道,公司及子公司计划于2024年度向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华润银行、广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等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以具体签署的授信合同约定的期限为准,额度在有效期内可以滚动使用。

同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及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代表公司办理相关手续,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一切授信(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担保、抵押、融资、信托、租赁、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等)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

本议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授权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在上述授权期限及额度范围内,综合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203,532,6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55,3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3.00《关于2024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为满足子公司经营发展和业务发展的需求,公司拟在2024年度(2024年1月1日一2024年12月31日)为全资子公司一一润都制药(荆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都荆门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授信业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的担保;为全资子公司一一珠海市民彤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彤医药”)向银行申请融资授信业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的担保。融资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非流动资金贷款、承兑汇票、保函、开立信用证等。

上述担保额度尚未拟定具体协议。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代表公司办理相关手续,签署上述担保额度内的相关法律文件。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203,532,6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55,3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提案4.00《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为保障公司全资子公司一一润都制药(武汉)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研究院”)稳健运营及研发项目的开展,武汉研究院与武汉光谷生物医药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谷发展”)于2023年7月3日签署《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购买座落于武汉东湖高新区大道858号生物医药园研发中心中试区C3栋。于2023年10月12日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签署《法人购房借款及抵押合同》(编号:127HT2023288667),以上述不动产抵押向银行贷款1,650万元,贷款期限为:120个月,并自贷款实际发放日起算。公司拟为武汉研究院该笔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同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代表公司办理相关手续,签署上述担保额度内的相关法律文件。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203,532,6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55,3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黄乾元、杨璇

3、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01月09日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续签共同控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李希先生、陈新民先生的通知,获悉李希、陈新民于2024年01月05日签署了《共同控制协议书》,有关情况如下:

一、协议签署的背景情况

1、李希、陈新民均为公司的发起人股东,现合计持有公司201,731,984股股份,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60.24%,其中:李希持有100,865,9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12%;陈新民持有100,865,9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12%,现任公司董事长;李希、陈新民均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2、2011年04月30日,李希和陈新民二人签署《共同控制协议书》,约定二人在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上均保持一致,并承诺对公司的共同控制关系有效期维持至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36个月。

3、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来,李希和陈新民严格履行了以上《共同控制协议书》,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基于对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信心,以及维护公司共同控制的稳定性和有效性的目的,促进公司继续发展壮大,李希和陈新民二人于2021年04月21日续签了《共同控制协议书》,将二人约定的共同控制期限自届满之日起延长至2024年01月04日止。

4、2024年01月05日,李希和陈新民二人双经协商一致,决定续签《共同控制协议书》,二人约定的共同控制期限为:2024年01月05日起36个月,即:自2024年01月05日起至2027年01月04日止。

二、《共同控制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1、鉴于李希和陈新民签署的《共同控制协议书》约定的共同控制期限届满,基于对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信心,以及维护公司共同控制的稳定性和有效性的目的,促进公司继续发展壮大,李希和陈新民二人同意共同控制期限为:2024年01月05日起36个月,即:自2024年01月05日起至2027年01月04日止。

2、李希和陈新民同意将继续采用对公司重大事务决策保持一致的方式对公司进行共同控制,在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等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行为时,共同控制人均保持一致意见。

3、李希和陈新民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已存在对公司的共同控制关系,此次续签《共同控制协议书》,维护了公司共同控制关系的稳定,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三、备查文件

1、《共同控制协议书》。

特此公告。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