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996 证券简称:顺博合金 公告编号:2024-001
债券代码:127068 债券简称:顺博转债
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修改或新增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3年12月23日以公告形式发出会议通知,现场会议于2024年1月8日(星期一)14:30在重庆市合川区草街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王真见先生主持。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216,675,8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3565%。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185,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23%。
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代表股份216,600,0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339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75,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73%。
二、会议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提请审议的提案进行了审议,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融资计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16,600,0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0%;反对7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2034%;反对7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79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拟接受关联方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4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6.6626%;反对7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3.33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2034%;反对7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79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内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孙公司互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16,600,0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0%;反对7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2034%;反对7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79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向全资及控股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16,600,0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0%;反对7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2034%;反对7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79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公司及合并范围内主体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16,600,0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0%;反对7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2034%;反对7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79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上述议案(三)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二)为关联担保事项,公司关联股东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其余议案属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游明牧律师、张巨祯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顺博合金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月8日
/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关于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博合金”“公司”)的委托,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就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经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验证。同时,本所律师还审查、验证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信息、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在前述审查、验证、询问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顺博合金如下承诺及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仅供顺博合金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顺博合金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予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具备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的主体资格,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顺博合金本次股东大会由2023年12月2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召集。2023年12月23日,顺博合金分别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经济参考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发布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到十五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出席会议对象,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通知中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题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月8日(星期一)下午14:30在重庆市合川区草街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顺博合金董事长王真见先生主持。
4、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月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24年1月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月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查验,顺博合金董事会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顺博合金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顺博合金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2日召开,决定召集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顺博合金第四届董事会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股份数216,600,001股,占顺博合金总股份的49.3393%。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数75,800股,占顺博合金总股份的0.0173%。
前述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股份数216,675,801股,占顺博合金总股份的49.3565%。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议案为:
1、《关于公司2024年融资计划的议案》;
2、《关于拟接受关联方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3、《关于2024年度内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孙公司互相提供担保的议案》;
4、《关于向全资及控股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
5、《关于授权公司及合并范围内主体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12月23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经济参考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其他相关公告。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上述公告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据此,在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融资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6,600,001股,反对75,8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1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9.2034%;反对75,800股;弃权0股。
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0%,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拟接受关联方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9,000股,反对75,8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6626%。关联股东王增潮、王真见回避本议案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1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9.2034%;反对75,800股;弃权0股。
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6626%,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内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孙公司互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6,600,001股,反对75,8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1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9.2034%;反对75,800股;弃权0股。
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0%,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向全资及控股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6,600,001股,反对75,8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1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9.2034%;反对75,800股;弃权0股。
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0%,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公司及合并范围内主体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6,600,001股,反对75,8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1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9.2034%;反对75,800股;弃权0股。
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0%,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对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顺博合金股东、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会议主持人、本所律师等签署;会议决议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顺博合金董事签署。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顺博合金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4年1月8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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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 爽 律师 游明牧 律师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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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巨祯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