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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可分多批次),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3)公司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九、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期间或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例(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Q=Q0×n
其中: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缩股的比例(即每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期间或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例。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缩股的比例。
4、派息
P=P0-V
其中:P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和或授予价格的调整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和授予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四)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数量的调整方法和回购注销程序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1、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2、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在公司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不做调整。
3、回购价格和数量的调整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与数量,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与数量后,应及时公告。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的回购调整方案,依法将回购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公告。公司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注销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及时向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注销手续,并进行公告。
十、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将基于授予日当天标的股票的收盘价与授予价格的差价确定,并最终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参数合理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定价模型,并于测算日2024年1月12日运用该模型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相关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6.06元/股(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1.39%、14.81%、14.40%(分别采用上证指数最近一年、两年、三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5525%(采用“软件开发”行业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的平均股息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将确定授予日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归属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规定及要求,预测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假设授予日为202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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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表中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权益数量为首次授予权益数量。
2、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授予/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授予/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4、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5、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归属操作。但若因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解除限售/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6、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回购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7、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保证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雇佣管理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执行。
8、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将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有或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5、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税后),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6、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7、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解除限售/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9、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导致提前解除限售/归属和降低授予价格(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缩股、派息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的情形。
3、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及内容,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5、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再审议和披露股权激励计划。
(三)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由公司作废失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归属,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已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4、公司因经营环境或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若继续实施本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可提前终止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归属,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四)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做变更,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已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科创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
激励对象发生正常职务调整,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子、分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个人绩效考核以新任职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准。
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不能胜任原有岗位等原因发生职务下降的,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做变更,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已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在考核期内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因限制性股票所获的既得收益;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同时,情节严重的,公司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追偿。
3、激励对象因主动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期满且不再续签或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情形,自离职之日起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解除限售/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4、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解除限售/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激励对象退休后返聘的(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执行,存在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之一。
5、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形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不再纳入解除限售/归属条件,其他解除限售/归属条件仍然有效。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解除限售/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解除限售/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6、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形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应承担其继承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已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其合法继承人代为持有,涉及个人所得税由继承人承担。
7、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形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一)《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四)《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决议》;
(五)《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六)《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13
证券代码:688296 证券简称:和达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1
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1月9日以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4年1月12日在公司会议室采用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会议董事7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7名。会议由董事长郭军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会议形成了如下决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了不断健全和完善公司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构建公司持续激励的文化,更好地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和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定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拟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关联董事郭军、翁贤华、刘金晓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关联董事郭军、翁贤华、刘金晓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办理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将因员工离职或员工放弃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调整或直接调减;
(5)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
(6)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和解除限售数量、归属资格和归属数量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7)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可以解除限售及可解除限售数量、是否可以归属及可归属数量;
(8)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归属时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归属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9)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所涉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归属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处理,办理已身故(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继承事宜;
(10)授权董事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1)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和授予日等全部事宜;
(12)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公司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独立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5、上述授权事项中,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关联董事郭军、翁贤华、刘金晓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预计的2024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业务发展的需要,主要按照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遵循平等自愿交易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对关联方也不会形成依赖,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关联董事郭军、王小鹏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定于2024年1月29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13日
证券代码:688296 证券简称:和达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2
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12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高良伟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并促进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能确保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范运行,有利于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激励员工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之前通过公司内网或者其他途径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为公司正常的业务需要,关联交易遵循市场经济规则,关联交易具有商业合理性,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月13日
证券代码:688296 证券简称:和达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4
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24年1月24日至2024年1月25日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李晓龙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4年1月29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一)征集人基本情况
1、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李晓龙,其基本情况如下:
李晓龙先生,196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管理学博士(管理科学与工程)学位。2005年6月从同济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后流动站(实际在国家磁浮交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从事研究工作)出站,2008年1月至2015年2月,任同济大学铁道与城市轨道交通研究院党委副书记、副研究员、硕士研究生导师;现任同济大学浙江学院教授,奥克兰·同济康复医疗设备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2019年12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2、征集人李晓龙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二)征集人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股权激励相关事项,并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1月1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对《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均投了同意票。
征集人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促进公司的持续发展,形成对核心人员的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因此,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月29日14时30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月29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会议召开地点
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昌盛南路36号嘉兴智慧产业创新园18幢公司515会议室
(三)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议案
■
征集人就股东大会议案1、2、3向全体股东征集同意的表决意见,并将按被征集人的意见代为表决。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详细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03)。
三、征集方案
(一)征集对象
截止股权登记日2024年1月23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
2024年1月24日至2024年1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6:00)
(三)征集方式
采用公开方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上发布公告进行委托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
1、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征集对象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证券管理部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由公司证券管理部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具体如下: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人代表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第二步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收到时间以公司证券管理部收到时间为准。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联系地址: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昌盛南路36号嘉兴智慧产业创新园18幢
联系人:王亚平
联系电话:0573-82850903
联系传真:0573-82850903
电子邮箱:zjhdkj@chinahdkj.com
邮政编码:314036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以下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股东基本情况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5、未将征集事项的投票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给征集人且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以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6、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六)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将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或“弃权”中选择一项并打“√”,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七)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征集人:李晓龙
2024年1月13日
附件:
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李晓龙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未填写视为弃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