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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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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30版)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如有);

(4)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5)向董事会提议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和提前终止(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新增或退出及持有人的份额根据绩效考评进行确认不视为持股计划的变更)

(6)按照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和董事会对持有人的考核情况,确定预留份额,决定持有人的新增、资格取消或退出事项,以及被取消资格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包括增加持有人、持有人份额变动等;

(7)决策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回收、承接以及对应收益的兑现安排;

(8)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登记、继承及变更登记;

(9)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上述事项外的特殊事项;

(10)代表全体持有人签署相关文件;

(11)负责选择及更换资产管理机构,制定及修订相关管理规则(如有);

(12)负责与公司的沟通、联系工作以及与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

(13)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14)本计划草案规定的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约定的其他应由管理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5、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前1日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

7、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2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8、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9、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10、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对每一事项明确同意、反对的意见,或明确如未做具体指示,代理人能否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11、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持有人的权利:

(1)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依照所持持股计划份额享有本持股计划相应的权益;

(3)对管理委员会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意见;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2、持有人的义务:

(1)自行承担与持股计划相关的风险,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2)在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管理办法》另有规定,或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持有人不得转让其所持持股计划的份额,包括将其所持份额进行质押或其他类似处置;

(3)在持股计划锁定内,除《管理办法》另有规定外,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4)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负责拟定、修改和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2、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3、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涉证券、资金账户相关手续以及购买股票的锁定、解锁以及分配的全部事宜;

4、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作出解释;

5、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配股等再融资事宜作出决定;

6、授权董事会变更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7、授权董事会变更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绩效标准及分配方案;

8、授权董事会拟定、签署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

9、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发生调整,授权董事会根据调整情况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10、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员工持股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本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有关事项可由董事会授权其他适当机构或人士依据本员工持股计划约定行使,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五)风险防范及隔离措施

1、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是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侵占、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以其它任何形式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与公司固有资产混同。

2、本员工持股计划方案以及相应的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对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充分。

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3、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可以视实施情况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为持股计划提供咨询、管理等服务。

十、资产管理机构的选任、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

(一)资产管理机构的选任

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机构进行选任或变更做出决定。

本员工持股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管理委员会根据需要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金融机构作为本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机构。

公司代表员工持股计划与资产管理机构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以最终签署的相关协议为准。

(二)资产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以最终签署的资产管理合同为准)

1、持股计划名称;

2、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3、委托资产;

4、委托资产的投资管理;

5、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6、资产管理业务的费用与税收;

7、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益的行使;

8、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9、其他事项。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资金为委托财产,管理机构不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管理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十一、持股计划的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潘讴东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公司其他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计9人,以上持有人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关联关系,在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提案时相关人员应回避表决。除上述情况外,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具体如下: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未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等共同扩大其所能支配的公司表决权数量的相关安排。

2、持有人会议为本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监督本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持有的份额相对分散,持有人中任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人会议的决策结果不构成重大影响。

综上所述,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十二、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或子公司服务的权力,不构成公司或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二)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员工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而需缴纳的相关个人所得税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补贴、兜底等安排。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6日

证券代码:688238 证券简称:和元生物 公告编号:2024-006

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2月2日以书面、电话方式发出,会议于2024年2月6日以现场结合通讯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高晓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表决,形成的会议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了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长效利益共建共享机制,吸引、激励和保留核心技术人才,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核心竞争力,依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内容及制定程序符合《公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符合《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的确定标准,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基本原则,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5、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关联监事宋思杰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2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了规范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竞争力,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从而持续为股东带来更加高效的回报,公司依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关联监事宋思杰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2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2月8日

证券代码:688238 证券简称:和元生物 公告编号:2024-004

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2月28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4年2月28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国际医学园区紫萍路908弄19号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2月28日

至2024年2月2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于2024年2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址(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经济参考报》予以披露。公司将在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3、议案4、议案5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3、议案4、议案5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拟作为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的股东及与参与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会议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的,应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法人股东账户卡至公司办理登记;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原件以及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法人股东账户卡至公司办理登记;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至公司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和股东账户卡至公司办理登记;

3、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以抵达公司的时间为准,在来信或传真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需附上上述1、2款所列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出席会议时需携带原件,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二)会议登记时间:2024年2月23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三)会议登记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国际医学园区紫萍路908弄19号楼

六、其他事项

1.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的交通、食宿费用等自理。

2. 请参会股东请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3. 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请在会议签到册上注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4. 会议联系方式:

联 系 人:赵雯

联系电话:021-58180909

传 真:021-55230588

电子信箱:zhengquanbu@obiosh.com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国际医学园区紫萍路908弄19号

特此公告。

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2月28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