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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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02-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051 证券简称:佳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6

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2月19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通州区观音庵南街2号院保利·大都汇T3栋14层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李玮先生因公务原因无法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经公司过半数董事推举,由副董事长陈京南女士主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与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全体高管、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 议案1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上述议案已表决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征、邵丹银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张征律师发表见证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0日

●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