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69 证券简称:康达新材 公告编号:2024-015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第七期)的议案》,公司决定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305,402,973股,其中公司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8,242,400股,该等已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97,160,573股。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于2024年1月31日刊登了《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2月19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2月19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2月1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五星路707弄御河企业公馆A区3号楼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王建祥。
7、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计19人,代表股份67,433,0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2.6925%。
(1)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计9人,代表股份67,059,5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2.5668%。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0人,代表股份373,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1257%。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通过现场的方式参加会议并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199,8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42%;反对23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58%;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190,2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281%;反对233,2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719%;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135,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84%;反对29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16%;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125,6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677%;反对297,8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323%;弃权0股。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关联方签署〈2024年度综合集采合作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192,4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708%;反对23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92%;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190,2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281%;反对233,2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719%;弃权0股。
关联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数为61,007,421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周峰律师、韩明强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