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二次风险提示公告
证券代码:600589 证券简称:*ST榕泰 公告编号:2024-020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二次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榕泰”或“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2条第(二)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规定,公司股票于2023年4月27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因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五项“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和第六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规定,公司股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若公司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将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可能被终止上市的原因
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2条第(二)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规定,公司股票于2023年4月27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因第9.3.2条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如2023年度报告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票将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五)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年年度报告;
(六)公司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6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七)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最近一年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改正;
(八)公司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
若公司2023年经审计的年度报告触及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核算,并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初步沟通,公司预计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500万元至12,75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26,000万元至-13,000万元;实现营业收入为30,000万元至45,000万元,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为30,000万元至45,000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55,000万元至82,5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2023年年度业绩预盈公告》(公告编号:2024-013)和《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因财务指标涉及退市风险警示有关情形消除预审计情况的专项说明》。本期业绩预告数据为公司财务部门遵循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的初步核算预测数据,公司不存在影响本期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但有存在偏差的风险,具体财务数据请以经审计的公司正式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为准。
二、历次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情况
2024年1月3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一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
三、其他事项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十三号一一退市风险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本次风险提示公告披露后至年度报告披露前,每10个交易日披露1次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选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以公司在上述选定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2日
证券代码:600589 证券简称:*ST榕泰 公告编号:2024-019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一收到民事裁定书;案件二收到执行裁定书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案件一被申请人;案件二被执行人
● 涉案的金额:案件一工程款3,196.71万元及相关利息,逾期利息和案件受理费等;案件二本金1,564.73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事项将对公司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相关债权已被纳入公司重整计划,具体影响金额以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确认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因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东榕泰”)和张北榕泰云谷数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北榕泰”)与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三局”)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建三局向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公司于2023年8月3日收到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冀0722民初2720号,公司和张北榕泰因不服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2021)冀0722民初2720号民事判决,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2024年1月9日收到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冀07民终3197号,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8月31日、2023年8月5日和2024年1月11日披露的《关于诉讼等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2)和《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1和2024-009)。
案件二:因公司和广东榕泰分公司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化工溶剂厂(以下简称“化工溶剂厂”)与汕头市天億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億能源”)发生买卖合同纠纷,天億能源向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依据(2022)粤0507民初283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公司部分土地财产及银行账户。2023年7月,公司收到《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3)粤0507执1489号。2023年8月,公司收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粤0507执1489号。2023年12月,公司收到《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粤0507执1489号之二和《解除限制消费令》(2023)粤0507执1489号。
具体情况及相关进展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11月3日、2023年3月4日、2023年7月18日、2023年8月31日和2023年12月29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28)和《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7、2023-075、2023-088和2023-159)。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案件一:公司于近日收到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1)冀0722民初2720号之二,具体内容为:
中建三局与张北榕泰,广东榕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31日作出(2021)冀0722民初272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张北榕泰和广东榕泰或查封或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现由于广东榕泰被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重整,并函告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解除相应保全措施。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认为,广东榕泰已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解除相应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广东榕泰账户存款39,798,629.73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案件二: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3)粤0507执1489号之三和《删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决定书》(2023)粤0507执1489号。
1、《执行裁定书》(2023)粤0507执1489号之三 具体内容为: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天億能源与化工溶剂厂、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29日向其发函告知受理公司的破产申请,要求解除对化工溶剂厂的查封、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化工溶剂厂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2、《删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决定书》(2023)粤0507执1489号 具体内容为:将被执行人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化工溶剂厂(法定代表人霍焰)、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微)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三、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述诉讼事项将对公司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相关债权已被纳入公司重整计划,具体影响金额以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确认为准。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冀0722民初2720号之二;
2、《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粤0507执1489号之三;
3、《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删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决定书》(2023)粤0507执1489号。
特此公告。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