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2024-02-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00 证券简称:领益智造 公告编号:2024-006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3年12月7日和2023年12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担保事项的议案》。为保证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2024年度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拟为公司及子公司的融资或其他履约义务提供担保,预计担保总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500,000万元。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公司对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进行调配,亦可对新成立的子公司分配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担保事项的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为提高资产管理效率,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近日公司子公司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益科技”)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签订了《资产池业务合作协议》,中信银行为公司及部分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的资产池专项额度授信,公司及部分子公司在授信额度内提供互相担保。

为推进本资产池业务合作,公司子公司领益科技、深圳市领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略数控”)与中信银行签订了《资产池业务最高额质押合同》,加入本次资产池质押担保。在2024年2月19日至2025年5月17日的期间内,领益科技、领略数控与公司及其他子公司共享不超过50,000万元的资产池专项额度,并以入池资产提供互相担保。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担保后被担保公司担保额度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被担保人领益科技、领略数控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

三、《资产池业务最高额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出质人(甲方):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领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质权人(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1、质押担保的主债权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乙方因与指定融资人在2024年2月19日至2025年5月17日的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所签署的主合同(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

2、债权最高额限度

债权本金(币种)【人民币】(大写金额):【伍亿元整】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保管质押财产以及为实现债权、质权等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3、质押担保范围

质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保管质押财产和为实现债权、质押权等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4、履行债务的期限规定

指定融资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均为该部分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发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之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乙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以该业务项下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的到期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以主合同债务人在保理业务对应的基础交易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日或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到期日以孰先为准)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乙方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5、质押资产及质押率的约定

本合同项下可质押资产范围及其质押率以资产池项下《可质押资产清单》为准,包括人民币保证金、电子票据、应收账款、中信银行存单等,合同约定质押率为100%。乙方有权根据质押物情况、甲方信用状况及乙方内部风险管控要求等确定可质押资产范围及质押率,乙方亦有权对可质押资产范围及质押率进行变更,变更后的《可质押资产清单》自乙方书面通知甲方时生效,各类质押资产价值以乙方最新通知的《可质押资产清单》中载明的质押率进行计算,甲方对此不持异议。

6、质押资产及质押权利

以电子票据出质的,如出质票据先于主债权到期的,或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主合同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且乙方选择持有票据到期的,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直接将出质票据办理委托收款,到期托收回款应存入回款保证金账户继续为乙方提供质押担保或直接用于清偿债务。乙方选择持有出质票据到期,不免除主合同债务人按照资产池质押融资业务项下《综合授信合同》及具体业务协议的约定按期还款的义务,也不视为乙方放弃其在资产池质押融资业务项下签署的《综合授信合同》及具体业务协议项下的权利。

甲方以信用证作为付款方式的应收账款出质的,如出质应收账款先于主债权到期的,或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主合同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且乙方选择持有出质应收账款到期的,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直接将出质应收账款对应的信用证办理委托收款,到期托收回款应存入回款保证金账户继续为乙方提供质押担保或直接用于清偿债务。乙方选择持有出质应收账款到期,不免除主合同债务人按照资产池质押融资业务对应《综合授信合同》及具体业务协议的约定按期还款的义务,也不视为放弃其在资产池质押融资业务对应《综合授信合同》及具体业务协议项下的权利。应收账款入池后暂不支持出池。

甲方以其持有的中信银行电子存单出质的,如存单先于主债权到期的,甲方在此不可撤销的同意并授权乙方于资产到期日直接将甲方资金账户内资金划转至回款保证金账户继续为乙方提供质押担保。如主债权先于质押存单到期且主合同债务人未如约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的,乙方有权选择持有资产到期(含可转存存单按约定的转存次数转存到期),也有权选择直接扣划存单内资金用于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因提前扣划造成的利息损失由甲方承担。如乙方选择持有资产到期的,乙方有权直接于资产到期日扣划甲方资金账户内资金用于清偿债务,未清偿部分不免除主合同债务人按照资产池质押融资业务项下《综合授信合同》及具体业务协议的约定按期还款的义务,也不视为放弃乙方在资产池质押融资业务项下《综合授信合同》及具体业务协议项下的权利。本合同项下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押资产及其孳息,资产池内出质资产均为资产池专项额度项下所有债权提供担保。

7、质权的实现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立即实现质权:截至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含提前到期)乙方未受全额清偿的,或主合同债务人违反主合同其他约定的;甲方或主合同债务人停业、歇业、申请破产、受理破产申请、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的;甲方未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担保责任或者提供落实担保责任的具体方案不能令乙方满意或未按照乙方要求提供其他担保的;出质资产的价值减少,可能危及乙方权益而甲方未能提供令乙方满意的相应担保的;甲方在其他债务文件下出现违约且在适用的宽限期(如有)届满时仍未纠正,从而导致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也构成对本合同的违约:(1)其他债务文件下的债务被宣告或可被宣告加速到期;(2)其他债务文件下的债务虽不存在被宣告或可被宣告加速到期的情形,但出现付款违约。

甲方同意乙方选择任何一种方式实现质权,包括直接兑现、处分或支取、折价、变卖、拍卖等方式,乙方依法不经诉讼程序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出质权利。乙方实现质押权利所得价款,在支付实现质权过程中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管费、税费等)后,优先用于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合同项下质权实现时所得的款项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本合同以及主合同约定的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各项应付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2)支付主合同项下应付罚息、复利;

(3)支付主合同项下应付利息;

(4)支付主合同项下应付本金。

本合同项下实现质权所得款项不足以偿还或支付同一顺序的全部款项的,乙方有权选择偿还款项的比例及顺序。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714,383.1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的41.61%。其中,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636,240.53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7,103.00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母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69,048.00万元,对参股子公司无担保余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资产池业务最高额质押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