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4年

2月27日

查看其他日期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华夏恒生中国内地企业高股息率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服务商的公告

2024-02-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为促进华夏恒生中国内地企业高股息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恒生红利ETF)的市场流动性和平稳运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一一流动性服务》等有关规定,自2024年2月27日起,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选定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恒生红利ETF(159726)的流动性服务商。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华夏中证香港内地国有企业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

联接基金(QDII)新增发售机构的公告

根据华夏中证香港内地国有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基金简称:华夏中证香港内地国有企业ETF发起式联接(QDII),基金代码:020621(A类)、020622(C类),以下简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规定,本基金自2024年2月26日起公开发售。本基金首次募集总规模上限为人民币80亿元(即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含募集期利息),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对上述规模限制进行控制。

自2024年2月27日起,投资者可在以下26家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认购业务。销售机构可支持办理认购的份额类别以及具体业务办理流程、规则等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销售机构的业务办理状况亦请遵循其各自规定执行。本基金发售机构已在本公司官网(www.ChinaAMC.com)公示,投资者可登录查询。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了解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华夏全球科技先锋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QDII)调整

申购、定期定额申购业务上限的公告

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24年2月27日起调整华夏全球科技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简称“华夏全球科技先锋混合(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的申购、定期定额申购业务上限,即自2024年2月27日起,单个投资者单日累计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申请华夏全球科技先锋混合(QDII)(人民币)(005698)的金额应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单个投资者单日累计申购申请华夏全球科技先锋混合(QDII)(美元现汇)(019447)或华夏全球科技先锋混合(QDII)(美元现钞)(019448)的金额分别均应不超过300美元,如申请金额超过上述限制,本基金有权部分或全部拒绝。投资者办理具体业务时应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及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各销售币种的业务开放状态遵循其各自规定。

如有疑问,请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在投资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