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人
协议补充协议暨稳定公司控制权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070 证券简称:纵横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5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人
协议补充协议暨稳定公司控制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24年2月26日,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任斌先生通知,为完善公司治理,保证公司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稳定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实质且有效的控制,任斌先生与自然人股东王陈先生、陈鹏先生于2024年2月26日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本次补充协议在原协议基础上,将协议有效期中可解除协议的时间延长至公司正式上市后届满10年,同时王陈先生、陈鹏先生认可任斌先生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承诺不谋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或控股股东地位。具体情况如下:
一、协议签署的背景
公司控股股东任斌先生与自然人股东王陈先生、陈鹏先生于2019年11月16日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于2020年5月25日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协议各方在作出行使相关表决权、决定权或提出议案等意思表示之前,应当及时通知其他方并协商一致意见;如各方对同一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以任斌对待决事项的意见为准。上述协议的有效期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各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解除一致行动时终止;但各方以任何方式解除协议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正式上市后届满5年。
任斌先生当前直接持有公司2,050.20万股,为海南永信大鹏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简称“永信大鹏”)唯一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任斌先生通过直接持股以及控制永信大鹏、王陈、陈鹏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控制公司56.18%股权,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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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各方在作为公司股东期间,不论持股比例或持股数量是否变化,亦不论公司的组织形式如何变化,均受《一致行动人协议》《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及本补充协议约束;各方均应按照《一致行动人协议》《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及本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在各项事务中保持一致,除非《一致行动人协议》《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及本补充协议依法终止或解除。
(二)各方确认,将《一致行动人协议》第四条中对协议有效期的约定变更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各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解除一致行动时终止;但各方以任何方式解除本协议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正式上市后届满10年。
(三)王陈、陈鹏确认并承诺:认可任斌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承诺不会采取任何手段谋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或控股股东地位,不会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达成任何谋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任何协议、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等类似协议或安排),亦不会与公司其他股东参与或实施影响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权、控股股东地位的任何其他行为。
(四)本补充协议是《一致行动人协议》《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约定内容与《一致行动人协议》《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三、本次协议签署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后,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化,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任斌先生,未发生变更,公司生产经营运转正常。本次补充协议的签署有利于实现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有利于公司保持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政策的连贯性和稳定性,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或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7日
证券代码:688070 证券简称:纵横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4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受理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 实际控制人任斌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因诉讼请求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
● 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因诉讼仅涉及实际控制人任斌个人,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
● 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预计对公司实际控制权不存在重大影响。
● 本次诉讼事宜不存在变相减持或规避相关减持限制的情形,诉讼相关方仍需遵守相关减持规定。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4年2月26日,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任斌先生通知,得知其近日收到《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其配偶邝明芳女士作为原告向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离婚并对其家庭财产包括持有的公司股权进行分割。
本次诉讼涉及公司股权方面的分割请求为:请求法院判令任斌将持有的公司2,050.20万股份中的60%(即1,230.12万股份)归原告所有;请求法院判令任斌将持有的海南永信大鹏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简称“永信大鹏”)23%的合伙份额价值的60%折价现金补偿给原告。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简要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生产经营的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斌先生本次涉诉系其个人与配偶的离婚纠纷所致。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斌先生在资产等方面完全分开,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本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涉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
(二)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及稳定控制权的安排
1、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任斌先生直接持有公司2,050.20万股(占总股本的23.41%),为永信大鹏唯一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永信大鹏持有公司900.00万股(占总股本的10.28%)。任斌先生与自然人股东王陈先生(持有公司1,366.80 万股,占总股本的15.61%)、陈鹏先生(持有公司603.00万股,占总股本的6.89%)于2019年11月16日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于2020年5月25日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协议各方在作出行使相关表决权、决定权或提出议案等意思表示之前,应当及时通知其他方并协商一致意见;如各方对同一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以任斌对待决事项的意见为准。因此任斌先生当前通过直接持股以及控制永信大鹏、王陈、陈鹏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控制公司56.18%股权。
本次诉讼处于受理阶段,法院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假定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将任斌先生持有的公司60%股权判归原告所有并进行股权分割,股权分割后任斌先生将持有公司820.08万股,占总股本的9.36%。据此计算,任斌先生通过直接持股以及控制永信大鹏、王陈、陈鹏持有的公司股份,预计仍合计控制公司42.13%股权,任斌先生可控制的股权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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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任斌先生直接持股和控制的公司股份,以及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法院完全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况下,任斌先生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的控制权造成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2、稳定公司控制权的安排
为完善公司治理,保证公司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稳定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实质且有效的控制,任斌先生与自然人股东王陈先生、陈鹏先生于2024年2月26日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将原协议有效期中可解除协议的时间从公司正式上市后届满5年延长至公司正式上市后届满10年(即2031年2月10日),同时王陈先生、陈鹏先生认可任斌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承诺不谋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或控股股东地位。具体详见公司同日公告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补充协议暨稳定公司控制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
五、其他说明事项
1、本次诉讼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如果本次诉讼中法院判决离婚并进行财产分割,可能涉及对任斌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分割,可能会导致任斌先生持有的公司股权比例发生变动,但预计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不存在重大影响,任斌先生将积极应诉维护对公司的控制权。
2、本次诉讼不存在变相减持或规避相关减持限制的情形。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根据《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问题解答(二)的通知》:“大股东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合并计算判断大股东身份,合并适用《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五条关于减持比例的规定”以及“董监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监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各自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分别履行董监高集中竞价减持的预披露义务等。”本次诉讼涉及分割的股权在分割前后均不满足当前二级市场的减持条件,不存在变相减持或规避相关减持限制的情形,公司将督促提醒相关股东方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