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扣划暨公司
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29 证券简称:鸿博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8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扣划暨公司
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河南寓泰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寓泰控股”)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扣划5,085股,河南辉熠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熠贸易”)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扣划1,350万股。寓泰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辉熠贸易合计所持公司股份比例由3.36%减少至0.65%。
● 本次被司法扣划后,公司控股股东由寓泰控股、辉熠贸易变更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由黎小林、杨凯、毛伟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
● 本次寓泰控股、辉熠贸易所持公司股份因合同纠纷导致分别被司法扣划至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司法扣划不触及要约收购。
2024年2月28日,公司收到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鲁07执80号之一、(2024)鲁07执80号之二、(2024)鲁07执80号之三】,寓泰控股、辉熠贸易持有的部分公司股票被扣划至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证券账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司法扣划的具体情况
1、股东股份减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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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股份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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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控制权变更相关情况
(一)认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法律依据
1、《公司法》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5.1条规定:“(四)控股股东:指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东。(五)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更情况
本次司法扣划后,寓泰控股、辉熠贸易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0.65%。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未收到其他股东签署一致行动或者表决权委托安排的通知,也尚未收到其他股东对公司董事推选调整的通知,不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股东拥有控制权的情形,根据以下判断,公司变更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
1、公司不存在持股50%以上的股东或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的股东。公司股权结构极度分散,单个股东持有公司权益的比例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50%或30%,且公司不存在多个股东通过特殊表决权安排等合计持有或可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的比例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50%或30%的情形;
2、公司无单一股东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可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本次股份变动后,公司不存在单一股东依其可实际持有和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决定性影响的情形。
3、公司单一股东无法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董事人选由股东大会选举、更换或解除,且由股东大会通过累积投票、以普通决议方式选举通过。结合公司近几年股东大会出席股东所持的表决权数量,寓泰控股、辉熠贸易等公司单一股东的持股数均无法实现单独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选任。
综上,本次被司法扣划后,公司控股股东由寓泰控股、辉熠贸易变更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由黎小林、杨凯、毛伟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
三、其他相关说明
1、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正常。公司处于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状态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独立经营的能力,不会影响公司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的独立性,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寓泰控股、辉熠贸易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扣划,系因合同纠纷导致所持公司股份5,085股、1,350万股分别被司法扣划至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非股东主观意愿的减持行为,后续公司将督促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在公司于2023年4月15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股权结构拟发生变动暨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31”)及同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中,寓泰控股的实际控制人黎小林先生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未来十八个月内,河南寓泰控股有限公司不减持其持有的鸿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辉熠贸易的实际控制人杨凯先生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未来十八个月内,河南辉熠贸易有限公司不减持其持有的鸿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寓泰控股、辉熠贸易所持股票本次被司法扣划,违反了上述承诺。寓泰控股、辉熠贸易及其实际控制人对上述事项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
4、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正常。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股东股份变动情况,督促其严格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229 证券简称:鸿博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9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英博数科提供业务合同履约担保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2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英博数科提供业务合同履约担保的议案》,为支持全资子公司北京英博数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博数科”)持续稳定发展,公司拟为英博数科与北京京能签订的智算中心业务合同中英博数科承担的履约义务提供不超过35,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于2024年2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英博数科提供业务合同履约担保的公告》(2024-026)。现对上述公告中公司承担的担保内容补充如下:
一、英博数科与北京京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京能”)签订了《智算中心建设设备采购协议》、《智算中心建设设备采购协议补充协议》、《智算中心建设设备采购协议一一补充协议二》、《智算中心建设设备采购协议一一补充协议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19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英博数科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基于上述协议约定,双方合作的智算中心项目中英博数科的履约义务主要为:提供智算中心建设规划、通过英博数科进行设备采购并由英博数科提供集群调优及售后服务。在后续英博数科无法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导致北京京能遭受损失时,北京京能有权要求公司赔偿相应的损失。
二、就智算中心项目英博数科与北京京能未来或将开展其他业务合作,如智算中心的代运营、二期项目建设等,为保障该项目后续其他合作的推进,公司将在后续合作协议签订后为英博数科对应的履约义务提供担保。后续业务合同是否签订、签订时间及合同内容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上述公司为英博数科前期已签订合同及未来拟签订合同合计提供担保不超过35,000万元。
特此公告。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