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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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2024-02-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1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5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并于2023年12月16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75)。

近日,公司已完成上述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登记及相关备案手续,并取得了淄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换发的《营业执照》。经淄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准,《营业执照》变更内容如下:

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前为:人民币565,536,368元(大写:人民币伍亿陆仟伍佰伍拾叁万陆仟叁佰陆拾捌元整)

变更后为:人民币564,566,759元(大写:人民币伍亿陆仟肆佰伍拾陆万陆仟柒佰伍拾玖元整)

《营业执照》其他事项未变。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2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及前十名

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27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暨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07)。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即2024年2月26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二、公司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3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800万元(含),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5.00元/股(含),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27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暨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07)。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披露。现将公司首次回购股份情况公告如下:

一、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

2024年2月28日,公司首次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1,178,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1%,最高成交价为4.32元/股,最低成交价为4.15元/股,成交总金额为4,999,426元(不含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未超过回购方案中拟定的5.00元/股。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方案。

二、其他情况说明

1、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的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

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