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深高速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之
专项核查报告
易方达深高速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拟进行公开发售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易方达基金”)为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顾问”或“国信证券”)为本基金的财务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一一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发售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指南第1号一一发售上市业务办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其他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本基金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进行核查,出具如下专项核查报告。
一、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机构是专业机构投资者:(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根据《易方达深高速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为:本基金原始权益人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高速公司”)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除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外,其他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投资者:(1)与原始权益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3)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长期限、高分红类资产的证券投资基金或其他资管产品;(4)具有丰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验的基础设施投资机构、政府专项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专业机构投资者;(5)原始权益人及其相关子公司;(6)原始权益人与同一控制下关联方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7)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因此,本基金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以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
根据《招募说明书》以及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共有8家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该等战略投资者的名单及类型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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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高速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02515E)以及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深高速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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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深高速公司为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深高速公司系本基金的原始权益人。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深高速公司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战略配售比例
根据深高速公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深高速公司认购数量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40%。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20%。
本次战略配售原始权益人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
4.限售期安排
根据深高速公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及深高速公司出具的承诺函,深高速公司保证并承诺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占本基金份额发售总量20%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且基金份额持有期间不允许质押。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5.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以及深高速公司出具的承诺函,深高速公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京华睿选1号产品
1.基本情况
根据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方达资管”)提供的京华睿选1号产品的《易方达资产京华睿选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京华睿选1号产品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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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服务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71940382X)以及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易方达资管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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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易方达资管为合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前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机构投资者。易方达资管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6月13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47443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易方达资管为依法设立的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京华睿选1号产品系由易方达资管担任管理人设立并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根据易方达资管(代表京华睿选1号产品)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京华睿选1号产品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易方达资管(代表京华睿选1号产品)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易方达资管(代表京华睿选1号产品)出具的承诺函,易方达资管(代表京华睿选1号产品)保证并承诺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以及易方达资管(代表京华睿选1号产品)出具的承诺函,京华睿选1号产品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云梦泽2号8期产品
1.基本情况
根据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信托”)提供的云梦泽2号8期产品的《信托登记系统预登记形式审查完成通知书》及成立通知,云梦泽2号8期产品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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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09711504J)以及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云南信托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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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云南信托为合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前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云南信托持有由原中国银保监会于2022年3月17日核发的机构编码为K0055H253010001的《金融许可证》,云南信托为依法设立的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云梦泽2号8期产品系由云南信托担任管理人设立并经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信托产品,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根据云南信托(代表云梦泽2号8期产品)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云梦泽2号8期产品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云南信托(代表云梦泽2号8期产品)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云南信托(代表云梦泽2号8期产品)出具的承诺函,云南信托(代表云梦泽2号8期产品)保证并承诺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以及云南信托(代表云梦泽2号8期产品)出具的承诺函,云梦泽2号8期产品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国资协同发展基金
1.基本情况
根据国资协同发展基金提供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并经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国资协同发展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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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监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FMT631)以及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国资协同发展基金的管理人深圳市鲲鹏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鲲鹏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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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鲲鹏投资为合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2.战略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机构投资者。
国资协同发展基金系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根据国资协同发展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国资协同发展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资协同发展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国资协同发展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国资协同发展基金保证并承诺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以及国资协同发展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国资协同发展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万和弘远腾毅基金
1.基本情况
根据万和弘远腾毅基金的管理人万和弘远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和弘远”)提供的《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并经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公示系统进行查询,万和弘远腾毅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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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监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F1MP9D)以及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万和弘远腾毅基金的管理人万和弘远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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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万和弘远为合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2.战略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机构投资者。
万和弘远腾毅基金系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根据万和弘远(代表万和弘远腾毅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万和弘远腾毅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万和弘远(代表万和弘远腾毅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万和弘远(代表万和弘远腾毅基金)出具的承诺函,万和弘远(代表万和弘远腾毅基金)保证并承诺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以及万和弘远(代表万和弘远腾毅基金)出具的承诺函,万和弘远腾毅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六)易方达基金
1.基本情况
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27878666D)以及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易方达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易方达基金为合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前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机构投资者。易方达基金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1月17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47351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易方达基金为依法设立的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根据易方达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易方达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易方达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易方达基金出具的承诺函,易方达基金保证并承诺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易方达基金作为基金管理人以及战略投资者以及财务顾问出具的承诺函,易方达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七)平安人寿
1.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市监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09307395)以及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平安人寿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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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平安人寿为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前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机构投资者。平安人寿持有由原中国银保监会于2021年8月5日核发的机构编码为000018的《保险许可证》,平安人寿为依法设立的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根据平安人寿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平安人寿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平安人寿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平安人寿出具的承诺函,平安人寿保证并承诺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以及平安人寿出具的承诺函,平安人寿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八)东兴证券
1.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5441G)以及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东兴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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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东兴证券为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前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东兴证券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11月22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54605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东兴证券为依法设立的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根据东兴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东兴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东兴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东兴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东兴证券保证并承诺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以及东兴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东兴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律师核查意见
基金管理人聘请的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
1.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2.深高速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具备《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京华睿选1号产品、云梦泽2号8期产品、国资协同发展基金、万和弘远腾毅基金、易方达基金、平安人寿、东兴证券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具备《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原始权益人深高速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关联方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和限售期的相关规定;京华睿选1号产品、云梦泽2号8期产品、国资协同发展基金、万和弘远腾毅基金、易方达基金、平安人寿、东兴证券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易方达基金和国信证券认为:
1.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2.深高速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具备《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京华睿选1号产品、云梦泽2号8期产品、国资协同发展基金、万和弘远腾毅基金、易方达基金、平安人寿、东兴证券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具备《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原始权益人深高速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关联方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和限售期的相关规定;京华睿选1号产品、云梦泽2号8期产品、国资协同发展基金、万和弘远腾毅基金、易方达基金、平安人寿、东兴证券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2月28日
财务顾问: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