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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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2024-03-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24-021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为公司下属公司。

3、涉案的金额:总金额人民币257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中关村四环医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多多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多药业)及其全资子公司黑龙江多多健康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多健康)于近日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尔滨中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就哈尔滨普康和瑞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与多多药业、多多健康垄断纠纷一案,哈尔滨中院已受理立案,案号为(2024)黑01民初122号,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哈尔滨普康和瑞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一:多多药业有限公司

被告二:黑龙江多多健康医药有限公司

(二)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为药品复方胰酶散(国药准字H23022991)的上市许可持有人,该药品为复方制剂,所需三种原料药分别为淀粉酶、胰酶和乳酶生。其中淀粉酶(国药准字H23021575)原料药的生产批件,国内只有被告一一家企业持有,其具有唯一药用知识产权,原告与被告一就供应淀粉酶达成合意,一直通过被告一的指定经销商即被告二购买淀粉酶原料药。

原告计划向两被告采购淀粉酶原料药做动态生产在线审评,因两被告拒绝供货导致药品无法完成质量验证,不能上市销售,已生产出的180万袋复方胰酶散无法销售,按成本价计算,货值为139.63万元。按医药公司代理经销价格计算,货值为252万元,即原告成本损失139.63万元,预期可得利益损失112.37万元。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停止就淀粉酶的垄断行为;

2、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9.63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赔偿原告预期可得利益损失112.37万元;

4、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赔偿原告为制止本案垄断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暂计5万元;

5、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上述诉讼尚在进展过程中,后续审理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后续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积极应对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四、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多多药业因与哈尔滨中实医药经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中实医药)、高艳兵存在买卖合同纠纷,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一审判决:被告哈尔滨中实医药向多多药业支付货款2,593,200.00元及违约金、高艳兵对哈尔滨中实医药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件及一审判决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25日披露的《关于下属公司提起仲裁及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7)。

因不服一审判决,原审被告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多多药业收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出具的案号为法院(2023)黑08民终1764号《民事判决书》,其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备查文件

1、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黑01民初122号《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2、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黑08民终1764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四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