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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持续督导培训报告

2024-03-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作为宁波江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丰电子”、“公司”)2021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一一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于2024年1月10日对江丰电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培训,现将培训情况报告如下:

一、培训的时间和地点及培训对象

时间:2024年1月10日

地点: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培训对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

对于因故未能参加现场培训的相关人员,保荐机构已向其提供本次培训的相关资料并提请公司督促其自学,在学习过程中如有疑问可随时与中信建投证券培训人员联系。

二、培训的主要内容

本次主要培训内容如下:

1、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信息披露工作评价》修订进行解读,学习影响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的负面清单,明确本次修订如何优化评价机制及内容,构建科学评价体系。

2、对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监会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进行解读,学习减持新规,明确监管要求。

3、对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监会统筹一二级市场平衡 优化IPO、再融资监管安排》进行解读,学习再融资新政策。

4、对分拆上市规则进行解读,明确分拆上市的定义、条件、优势与劣势。

三、培训的完成情况及效果

本次持续督导培训的工作过程中,江丰电子及参会人员给予了积极配合。全体参与培训的人员均进行了认真学习,深入学习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的要求和规定。参训人员均表示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相关法规,依法进行信息披露。本次培训达到了预期的目标,取得了良好的结果。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持续督导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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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56号),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丰电子”、“公司”或“发行人”)于2021年8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516.5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人民币100.00元,发行总额人民币516,5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合计人民币10,049,693.4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06,450,306.60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840号验资报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丰电子2021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截至2023年12月31日。

目前,江丰电子2021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中信建投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一一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江丰电子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意见进行答复,并与审核人员进行专业沟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推荐证券上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江丰电子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江丰电子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督导江丰电子合法合规经营。

2、督导江丰电子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江丰电子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

3、督导江丰电子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

4、督导江丰电子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江丰电子进行现场检查,对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等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江丰电子于2023年7月2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或延期的议案》,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之“惠州基地平板显示用高纯金属靶材及部件建设项目”已建设完毕,达到了预定可使用状态,募投项目之“补充流动资金”已实施完毕,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同意公司将上述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人民币29.40万元(包括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减手续费净额,具体金额以实际划款时该项目专户资金余额为准)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另外,同意公司募投项目之“武汉基地平板显示用高纯金属靶材及部件建设项目”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由原定2023年7月31日延期至2024年7月30日。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其他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内,江丰电子在工作过程中为保荐机构进行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现场或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有效协调公司各部门配合保荐机构的工作,保证了保荐机构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江丰电子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将相关文件交送保荐机构;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

综上所述,江丰电子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本次持续督导期内,江丰电子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督导江丰电子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江丰电子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包括年度报告、历次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等相关公告。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江丰电子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信息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江丰电子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江丰电子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江丰电子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江丰电子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