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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及营销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2024-03-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75 证券简称:汉马科技 编号:临2024-042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及营销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

(1)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上海徽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徽融”)起诉山西福永升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福永升和”)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已判决。

(2)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山西福永升和等买卖合同纠纷:重审一审已判决。

●子公司上海徽融及公司营销分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1)子公司上海徽融起诉山西福永升和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原告。

(2)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山西福永升和等买卖合同纠纷:重审一审原告(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涉及诉讼事项金额:

(1)子公司上海徽融起诉山西福永升和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驳回上海徽融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9,648.00元,公告费300.00元,由上海徽融负担。

(2)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山西福永升和等买卖合同纠纷:山西福永升和、周守晨、陈阳阳、王忠静、张武支付公司营销分公司款项人民币78,227,912.5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8,227,912.56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6日起,按年利率5.77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孙志改对山西福永升和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欠款35,665,161.44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90,569.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公司营销分公司负担诉讼费57,629.00元,山西福永升和、周守晨、陈阳阳、王忠静、张武共同负担诉讼费432,940.00元,保全费5,000.00元;公告费300.00元,由陈阳阳负担;鉴定费80,000.00元,由公司营销分公司负担。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判决、裁定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41),披露了子公司上海徽融起诉山西福永升和等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2年2月8日、2022年11月11日及2023年4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3)、《公司关于公司营销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85)及《公司关于公司营销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32),分别披露了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山西福永升和等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及二审进展情况。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子公司上海徽融起诉山西福永升和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子公司上海徽融于近日收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皖0504民初2320号《民事判决书》,经法院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驳回上海徽融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9,648.00元,公告费300.00元,由上海徽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山西福永升和等买卖合同纠纷

公司营销分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皖0504民初2318号《民事判决书》,经法院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山西福永升和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营销分公司款项人民币78,227,912.5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8,227,912.56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6日起,按年利率5.77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周守晨、陈阳阳、王忠静、张武对山西福永升和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山西福永升和追偿;

3、孙志改对山西福永升和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欠款35,665,161.44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山西福永升和追偿;

4、驳回公司营销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569.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公司营销分公司负担诉讼费57,629.00元,山西福永升和、周守晨、陈阳阳、王忠静、张武共同负担诉讼费432,940.00元,保全费5,000.00元;公告费300.00元,由陈阳阳负担;鉴定费80,000.00元,由公司营销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判决、裁定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