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568 证券简称:ST中珠 公告编号:2024-009号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全部结案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24,218,478.78元及相关诉讼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次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已全部结案且公司胜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医疗”或“公司”)于2024年3月6日通过法院专递短信形式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北高院”)于2024年2月1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4)鄂民初2号),湖北高院就杨成社(以下简称“上诉人”)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诉中珠医疗作出一审裁定,鉴于上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按撤诉处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82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请的民事诉讼案件已全部结案,本次诉讼事件完结。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9年7月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鄂证调查字2019046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3日披露的《中珠医疗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6号)。
2020年11月11日,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鄂处罚字[2020]10号)。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案已由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调查完毕,并依法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披露的《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30号)。
2021年8月1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结案通知书》(鄂结案字[2021]5号)。鉴于相关行为已在限期内完成整改,依照200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决定对公司不予行政处罚,上述案件结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披露的《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结案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2号)。
2022年11月9日,公司披露《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9号),蒋国健、夏明珠、何劲夫等11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请民事诉讼,涉及诉讼金额9,331,519.89元及相关诉讼费用。
2023年6月1日,公司披露《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3号),贾红辉、蔡舟玲、杨木林、余国强、陈小玲、杨成社等71名投资者(共分六批次)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请民事诉讼,涉及诉讼金额14,886,958.89元及相关诉讼费用。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北中院”)及湖北高院对上述82名投资者的一审判决已全部完结,公司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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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9日披露的《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9号)、于2023年6月1日披露的《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3号)、于2023年6月6日披露的《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4号)、于2023年6月27日披露的《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58号)。
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7月7日期间,顾凯来、魏巍、钱小春、杨洋、杨木林、王可钦、林全7名投资者(其中,林全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按撤诉处理。)因不服武汉中院一审判决,向湖北高院提起上述,湖北高院于2023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3年12月13日湖北高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23)鄂民终841号至(2023)鄂民终846号),就顾凯来、魏巍、钱小春、杨洋、杨木林、王可钦6名投资者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诉中珠医疗作出二审判决,全部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申请,维持原判。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5日披露的《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123号)。
二、本次《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原告杨成社与被告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3日立案。原告杨成社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杨成社撤诉处理。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本次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已全部结案且公司胜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