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3019 证券简称:宸展光电 公告编号:2024-016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3月11日(星期一)16: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3月11日(星期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1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1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集美区杏林南路60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孙大明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8人,代表股份总数32,104,2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500%。其中: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总数1,192,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9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总数30,911,7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20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15人,代表股份总数13,901,8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089%。其中: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总数1,192,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9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人,代表股份总数12,709,3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790%。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出席了本次会议。
(3)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研发中心及信息化系统升级建设项目延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730,2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350%;反对139,2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37%;弃权234,7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1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527,8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097%;反对139,2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15%;弃权234,7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88%。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预计2024年度为控股子公司鸿通科技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均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表决情况:同意31,730,2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350%;反对139,2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37%;弃权234,7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1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527,896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097%;反对139,23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15%;弃权234,769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8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徐莹、李静娴。
3、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