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监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8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监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职工代表监事董冰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说明》,董冰先生自2023年6月5日起担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其母亲王玉华女士于2023年6月5日至2024年2月21日期间在董冰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买卖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公司职工代表监事董冰先生的母亲王玉华女士关于公司股票的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股、元/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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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王玉华女士上述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上述短线交易所获收益35,984.00元(计算方法为:以该期间最高卖出价与最低买入价相匹配,剩余股数依次与次高卖出价或次低买入价相匹配的原则)。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玉华女士仍持有公司股票9,000股。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董冰先生及其母亲王玉华女士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已采取的措施如下:
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按照上述规定,王玉华女士本次短线交易所获收益应归公司所有。截至本公告日,上述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已全部上缴公司。
2、经核查,本次短线交易系王玉华女士未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致,其买卖公司股票系其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董冰先生对该交易情况并不知情。本次短线交易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董冰先生及其母亲王玉华女士已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交易的严重性,对因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董冰先生及其母亲王玉华女士后续将严格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
3、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加强培训宣导,要求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以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学习《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谨慎操作。公司持续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