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4-03-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275 证券简称:众辰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6

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2月26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描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18号),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719.2963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49.9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85,853.24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72,627.86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8月18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3]200Z0034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拟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新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将用于公司超募资金的存储,并与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具体办理与本次募集资金专户设立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等。

近日,公司已完成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开立事项,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签署主体

甲方: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二)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900000610120100396097,截至2024年3月11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超募资金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倪婕、池铖庭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2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柒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4日